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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学

张守文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守文  

页数:

470  

前言

财税法学是以财税法为研究对象的新兴法学学科。由于财税法关乎国计与民生,直接影响各类主体的利益与行为,对于保障收入分配的公平、宏观调控的效率、社会经济的稳定均举足轻重,因而各国莫不重视财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财税法学的发展。财税法学是高等院校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由于财税法的调整涉及每个人,涉及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每个公民无论是基于对自己、对社会还是对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的考虑,都有必要学一些财税法学知识。财税法学方面的教材并不鲜见,但各类教材在内容、体例的安排上不尽相同。本书在篇章结构上首先分为上、下两篇,其中,上篇财政法部分共六章,下篇税法部分共十二章,这样的比例关系同财政法与税法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实际,同财税法课程通常的教学时数安排等都是一致的。此外,考虑到财税法学的特殊性,两大部分基本的认知线索,都是经济原理一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即各部分先介绍相关的经济学原理,如财政原理、税收原理;在此基础上,再介绍法学的基本理论,如财政法总论、税法总论;最后,基于相关的经济学原理和法学理论,分别介绍相关的法律制度。上述安排,对于读者在认识上层层深人,更为系统地掌握财税法的理论与制度,也许更有裨益。相对于其他法律制度,财税法制度更加纷繁,研习不便,因而需要财税法学教材去粗取精,取舍整合。为此,本书在财政法律制度方面,主要介绍预算法律制度、国债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在税收法律制度方面,主要介绍税收体制法律制度、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制度、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争讼法律制度,以体现制度与原理之间以及各类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

内容概要

●本书分为财政法和税法两篇,共计十八章。基于理论研究、财税立法的现状以及教学需要,依循经济原理一法学理论一法律制度的线索展开。 ●前六章主要介绍财政原理与财政法总论,以及具体的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的理论和制度;后十二章主要介绍税收原理、税法总论,以及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的理论和制度,具体包括课税要素理论、税权理论、征纳权义理论等理论,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等税收征纳实体法制度,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等税收征纳程序法制度,以及税收复议与税收诉讼等税收争讼制度。 ●上述各个部分的经济原理、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前后贯通,层层递进,相互关联,相得益彰,有助于读者更系统、全面地理解财税法的理论、原理和制度。 ●本书体系简明,繁筒适度,便于把握。既适合法学以及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本科生、研究生学习,也适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实务界人士阅读。

作者简介

张守文,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研究领域涉及经济法理论、财税法、社会法、信息法等。出版的专著、教材主要有:《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1993)、《信息法

书籍目录

上篇 财政法 第一章 财政原理 第二章 财政法总论 第三章 预算法律制度 第四章 国债法律制度 第五章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六章 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下篇 税法 第七章 税收原理 第八章 税法总论 第九章 税权理论与体制 第十章 征纳权义的理论 第十一章 商品税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财产税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税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 税款征收制度 第十六章 违反相关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 税收复议理论与制度 第十八章 税收诉讼理论与制度参考书目 索引

章节摘录

三、财政权法定原则的体现如前所述,在财政法领域,必须强调财政法定或财政权法定。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财政权法定原则是有多方面的体现的。首先,国家财政权与宪法密切相关。在宪法上,要对国家财政权作出明晰规定。宪法作为分权的法,其分权是体现在多个方面的。从财富分配的角度看,宪法所需要作出的分权是在国家与国民之间界分国家的财政权和国民的财产权。因此,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一般都要规定一系列重要的国家财政权,如预算收支权、税款征收权、国债发行权,等等,有时还要进一步规定预算、税收、国债等方面的立法主体、执法主体等,这些对于保障国家财政权的有效实现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国家财政权法定,还要体现在大量的具体法律和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之中。例如,在经济法领域里,宏观调控权可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又可以分为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这些具体的财政权,会被规定在相应的预算法、税法、国债法、转移支付法等形式意义的立法之中。上述各类财政权的种类各异,各个财政主体作为负有特定职能的部门,其所享有的职权也各不相同,由此形成了财政权的“特定化”、“专属化”的问题。其中,在采行“独享模式”的情况下,财政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行使;在采行“分享模式”的情况下,财政立法权一般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时还可能有法院)来分享。此外,在财政执法权方面,往往也是采取较为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目前,我国在财政立法权方面,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也依法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财税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在财政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财政权,并在相关的制度中要作出规定。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职能部门,在财政执法方面不同程度地负有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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