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2010-2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董和平 编
458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可以预见,2l世纪必将是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世纪。然而,倘无一种良好适当的法学教育制度据以培养一批批合格的法律人才,人们很难想象中国的法治建设如何能够取得巨大进步。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学教育制度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每年都有众多法学院系培养出来的不同层次的法律专门人才走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人员等各行各业,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成为所在部门的业务骨干,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在法学教育战线工作了几十年的老兵,我为这些成绩由衷地高兴。可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制度并不令人满意,大量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非常严重。我在这里并不对中国整体的法学教育制度发表评论,只想谈谈对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一点意见。首先,我国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迄今尚未树立一个明确的目标。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修订版《宪法》教材,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组织编写的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必修课之一,本次修订,编者主要做了下面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查找错漏,根据教材使用中读者提出的意见,纠正内容和印刷错误,添补遗漏词句,使整个教材在表意和形式上更加规范和准确;二是更新资料,包括更新相关法条内容和统计数字,总结实践新做法,突出教材的现实性和时代性;三是补充内容,充分吸收学术界的相关最新研究成果,使教材内容更加完善充实。
导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三、宪法学的学科体系第一编 宪法理论 第一章 宪法概念 第一节 宪法的形式特征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属性 第三节 宪法的定义 第四节 宪法的分类 第二章 宪法规范 第一节 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和特点 第二节 宪法规范的结构和种类 第三节 宪法规范的效力和适用 第三章 宪法价值 第一节 宪法价值 第二节 宪法原则 第三节 宪法作用第二编 宪法制度 第四章 政体形式 第一节 政体的概念和形式 第二节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章 结构形式 第一节 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第三节 我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适宜性 第六章 地方制度 第一节 我国的行政区划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七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和选举制度 第二节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我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第八章 政党制度 第一节 政党和政党制度 第二节 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第三节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统一战线理论是我国政党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编 宪法权力 第九章 宪法权力概述 第一节 宪法权力的界定 第二节 宪法权力的功能和法治价值 第三节 宪法权力的形态和类型 第四节 我国宪法权力的构成及其活动原则 第十章 立法权和立法机关 第一节 立法权和立法机关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章 行政权和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权和行政机关概述 第二节 我国行政机关的构成及特点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十二章 司法权和司法机关 第一节 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概述 第二节 人民法院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章 国家元首 第一节 国家元首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主席制度 第十四章 军事领导机关 第一节 军事领导权力和军事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军事领导机关 第十五章 地方国家机关 第一节 地方各级权力机关 第二节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的地方国家机关 第五节 国家权力与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第四编 宪法权利 第十六章 宪法权利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权利的主体 第二节 宪法权利的特征 第三节 宪法权利与人权 第四节 宪法权利与国家权力 第五节 宪法权利与国际人权公约 第十七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义务的立法特点 第二节 平等权 第三节 参政权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五节 财产权 第六节 宗教自由权 第七节 经济文化权 第八节 监督权与请求权 第九节 特殊主体保障权 第十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十一节 外国人的权利保护第五编 宪政实现 第十八章 宪法与宪政 第一节 宪政概念 第二节 宪政要素 第三节 宪政过程 第四节 宪政体制 第五节 宪政评价 第十九章 立宪 第一节 宪法规范的形成和废止 第二节 宪法规范的修改和变迁 第三节 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第四节 成文宪法的规范体系 第二十章 行宪 第一节 宪法的立法实施 第二节 宪法的解释实施 第二十一章 护宪 第一节 违宪审查制度 第二节 宪法监督制度 第三节 宪法意识是行宪和护宪之本 第二十二章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第一节 中国宪法的实施与保障体系 第二节 中国宪政制度的特色及其完善 参考文献
为了保障代议制度的巩固和发展,资产阶级就必须运用法律的形式使其制度化和程序化,使其不致被随意侵犯和破坏,那么,这一与资产阶级政治存亡攸关的法律必然具有最权威的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理应与其他普通的法律区别开来,这时,人们便再次想到并援用了constitution一词,并将其译为“宪法”或“根本法”,以表明它与普通法律的根本不同。后来,随着近代民主革命和民主制度的普及,近代意义上以规范民主制度为内容的具有国家根本法性质的宪法越来越多,“宪法”一词也就逐渐传遍世界各地。这就是近代“宪法”一词的由来。从“宪法”一词的历史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作为与普通法律相区别的法的类别,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是确认代议制度的法律,因此,人们通常将宪法称做“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在近代以前,根本不存在宪法这一法的类别和法律现象。第二,宪法是人类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以后,适应社会法律调整的实际需要,从普通法律中逐渐分离出来的一个法的部门,因此,宪法必然具有与普通法律的共同点和区别点。如果二者没有共同性,宪法就不会属于法的范畴和部门之一。倘若二者没有区别点,宪法亦不会从普通法律中分离出来。搞清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和区别,是把握宪法形式特征的关键。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宪法与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一样,都是法的一个部门,它们共同构成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了解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同特性,是我们全面掌握宪法现象特质的基础和重要部分。具体说来,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同特性主要有:第一,宪法与普通法律一样,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作为衡量人们行为尺度的行为规范古已有之,民族习惯、道德信条、宗教规约、民间协议、法律制度、技术规则、集团纪律等都在不同的范围和条件下对人们的行为有指导和约束作用,而且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力。然而,正是由于强制力的来源和强弱程度的不同,构成了法和其他行为规范的本质区别。法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以监狱、军队、法庭、警察等国家暴力机器督促执行,从而使其获得了一体遵行的权威效力。这是法不同于其他行为规范的首要特征,也是所有部门法规范都具有的共性,宪法也不例外。
“我认为,法学本科教育要培养的是法律基础人才,即那些具有生活常识以及法律职业基本素质的法律人。” ——江平
《宪法(第2版)》: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必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