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行为税业务实训
2012-1
北京大学出版社
张彤 主编
211
张彤主编的这本《财产行为税业务实训》根据我国最新税法,分别介绍了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六个税种的基本税制,具体包括纳税人的规定、各税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纳税申报、会计处理以及节税技巧等内容。
《财产行为税业务实训》适用于企业税务会计人员,同时也可以作为干部税收业务的培训教材。
第1章 印花税
1.1 印花税概述
1.2 印花税的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1.3 印花税的计算
1.4 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1.5 印花税的申报缴纳及账务处理
1.6 印花税节税技巧
第2章 房产税
2.1 房产税概述
2.2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及纳税人
2.3 房产税的计算
2.4 房产税的申报缴纳及账务处理
2.5 房产税节税技巧
第3章 契税
3.1 契税概述
3.2 契税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3.3 契税的计算
3.4 契税的申报缴纳及账务处理
3.5 契税节税技巧
第4章 车船税
4.1 车船税概述
4.2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及纳税人
4.3 车船税的计算
4.4 车船税的申报缴纳及账务处理
4.5 车船税节税技巧
第5章 车辆购置税
5.1 车辆购置税概述
5.2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对象及纳税人
5.3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5.4 车辆购置税的申报与缴纳及账务处理
5.5 车辆购置税的节税技巧
第6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6.1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6.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6.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6.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及账务管理
6.5 城市维护建设税节税技巧
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附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附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附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参考文献
版权页:插图: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闲置1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闲置房产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16)国家直属储备粮、棉、糖、肉、盐库。(17)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到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房产税。(18)自2010年9月27日起,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房产税、营业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租金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此政策执行期暂定为三年)。(19)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20)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21)2007年8月1日起,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案例详解[例2-2]下列房产是否应当征收房产税和应当如何征收房产税?(1)投资联营的房产;(2)融资租赁的房产;(3)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4)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
《财产行为税业务实训》为税务会计实训丛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