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刊
2012-3
陈安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03出版)
陈安 编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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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8卷第4期)(2011)》系厦门大学法学院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学术论文集,它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深入研究和探讨了国际经济关系各个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学刊每年出版一卷,每期4集,设国际投资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海事法等专题,对推动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与科研的发展,并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以及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决策和实务操作,提供法理依据或业务参考。
国际海事法——《鹿特丹规则》专题研究 对《鹿特丹规则》性质的质疑 对《鹿特丹规则》的态度选择 从货方视角看《鹿特丹规则》 中国不应加入《鹿特丹规则》的若干理由 《鹿特丹规则》引发的忧虑 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四分格局还是一统天下 ——从《鹿特丹规则》生效要件说起世界贸易组织法 中国的产业政策与WTO法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DSU速效仲裁 “有效违反WTO协定理论”批判 欧盟航空减排新规:法律辨析与应对国际投资法 《中国投资保护协定范本》(草案)论稿(一) 投资定义问题再探讨 ——基于ICSID仲裁新实践的分析国际金融法 后危机时代国际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国际税法 从对跨境设备租赁所得的课税反思我国晚近税收协定的实践 ——曲泛美卫星案及东和实业租船案说起国际经济法学术动态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1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2011年中韩国际经济法学会学术研讨会综述 “中国加入WTO十年的争端解决实践”研讨会综述附录 《国际经济法学刊》稿约 《国际经济法学刊》书写技术规范(暂行)
版权页:国际海事法―《鹿特丹规则》专题研究对《鹿特丹规则》性质的质疑吴焕宁一、引言《鹿特丹规则》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简称或别称(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1日由联合国大会第63届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了签字仪式。①《规则》第94条规定:“本公约于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一年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一日生效。”迄今为止,《规则》开放签署3年,虽然先后有24个国家签署,但只有西班牙一个国家批准加人。②在所有签署国中,几乎一半是非洲国家,仅有一个亚洲国家即亚美尼亚,还是一个地处高加索地区的山地陆锁国。③24个国家中,有2/3是《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以下简称《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国。④他们是否已真正做好加人并实施《鹿特丹规则》的准备而心甘情愿地完全放弃《维斯比规则》,还是个问号。由此看来,《规则》距离生效尚遥遥无期。24国以外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还在研究、思考、评价和观望之中。《规则》对国际和国内的现行法律有重大的、突破性的变革,其中有许多创造性的规定,其生效和实施对今后的国际贸易、国际货物运输、银行业务、保险业务、港口营运等诸多行业将会带来巨大影响,因而受到国内外相关业界的广泛关注。国家作为国际公约的主体,当然必须认真考虑:这个新公约对本国的国家利益有什么影响,是否应该参加,如果参加则何时参加等问题。因此,各国政府,尤其是航运国家的政府,普遍对这一新出台的公约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重视,学习和研究这个公约也成了当前国内外学界热议的课题。
《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8卷•第4期)(2011)》是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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