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接受性
2012-7
北京大学出版社
孙光宁
289
322000
无
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提升和实现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现实中司法判决书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程度不高的情况,《可接受性--法律方法的一个分析视角》以法律方法为视角提出相应的对策。在整体框架上,实现判决的接受需要分析判决所要面对的听众(受众),进而采取不同的说服策略,而分析听众又需要从总结共识开始。在这种宏观框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就可以在微观层面上为法官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提供参考。简而言之,《可接受性--法律方法的一个分析视角》的总体框架可以概括为:基于听众,分析共识,运用方法,实现接受。在进行了理论分析之后,本书还具体分析了一些代表性案例,用以具体说明判决的可接受性是如何通过司法过程的运行而最终实现的。本书适合于法学研究者(尤其是法律方法研究者)、法学研究生以及对现实司法问题感兴趣的读者,也能够为司法实践者(特别是法官)提供一定的参考。
孙光宁,1981年生,山东枣庄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讲师,法学博士,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律方法与司法理论研究所”兼职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方法论,已在《山东大学学报》、《刑事法评论》《青海社会科学》、《内蒙古社会科学》、《理论视野》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其中部分论文被《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参加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教育部项目、司法部项目以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多项项目,合著《法律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法律解释学——立场、原则与方法》(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司法方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和《法律方法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等。
第一章 可接受性是什么
第一节 基本界定:多维学科视角的界定及其耦合
第二节 理论来源:新修辞学、非形式逻辑及其他
第三节 兴起原因:从一般到特殊的渐次分析
第二章 听众:实现接受的背景与场域
第一节 听众接受:反思司法过程的性质
第二节 理想听众:法律解释共同体、法官及其共性人格
第三节 特殊听众:陪审团、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
第三章 共识:实现接受的出发点
第一节 为何共识:司法共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二节 法官释明:司法共识形成的主导进路
第三节 两造协商:司法共识形成的多维进路
第四章 法律解释:为接受寻找权威
第一节 司法权威的方法论指向
第二节 可接受性作为法律解释的评价标准
第三节 解释方法与类型权威的关照
第五章 法律论证:因证立而接受
第一节 瑕不掩瑜:法律论证方法的价值与局限
第二节 异曲同工:法律论证方法的共同指向
第三节 由表及里:法律论证中的证立与接受
第六章 判解研究:可接受性的实践运作
第一节 “合理怀疑”的接受:辛普森案中的法律论证
第二节 隔离的接受与不接受:布朗案中的法律论证
第三节 接受的实现与巩固:“贾正名誉权案”评论
总之,经历了复兴之后的修辞学焕发了新的活力,新修辞学从多个方面拓展了传统修辞学的范围和视野。而无论是在宏观上还是微观上,新修辞学都对听众本位进行了深入的阐述。所以,新修辞学是可接受性理论的直接的、也是最重要的理论来源,在法律方法论的视野内,可接受性的特征很大程度上也就是新修辞学的特征。 二、非形式逻辑 (一)在非形式逻辑与修辞学之间 在可接受性的理论来源中,非形式逻辑也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首要的原因就在于非形式逻辑与修辞学之间有着相当紧密的联系。从理论研究的演进来看,如同新修辞学源于传统修辞学一样,非形式逻辑也是以形式逻辑为起点和基础。形式逻辑是以论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为研究对象,以建立科学的证明理论为目的,以形式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的关于证明的科学;非形式逻辑是以论证的可信性和可接受性为研究对象,以日常思维能力的训练为目的,以非形式的分析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的技术性学科。显然,在亚里士多德逻辑中包括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两种类型。他在《分析篇》中对证明的推理的研究属于形式逻辑的;他对“论辩术”和“修辞术”的研究以及中国古代的名辩学都是属于非形式逻辑的。广义的传统逻辑包括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这两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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