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教程
2012-8
北京大学出版社
房绍坤 编
473
478000
无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侵权责任法案例教程》特点:
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理论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有机结合。
第二,内容简洁。本套案例教材力求以简洁的语言阐述问题,解析实例,说明法理,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
第三,紧密结合法律规定。为避免案例教材脱离法律规定的现象,本套案例教材特别强调现行法的规定,并通过实例的解析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学生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第四,具有启发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个具体问题的设计上都包括思考方向及自测案例,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来解决实践问题。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含义与种类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第四节 侵权责任关系的主体
第五节 侵权责任的聚合与竞合
第六节 侵权责任特别法的适用
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一节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主要类型
第二节 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受益人补偿与损失分担
第四章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一节 法定免责事由
第二节 非法定免责事由
第五章 数人侵权责任
第一节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节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
第三节 数人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
第六章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
第二节 暂时丧失意识者责任
第三节 使用人责任
第四节 网络侵权责任
第五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六节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第七章 产品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承担
第三节 缺陷产品的警示与召回
第四节 惩罚性赔偿
第八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第九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
第二节 医疗产品责任
第三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四节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附随义务
第十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一节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举证责任
第二节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第十一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节 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第二节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
第三节 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节 饲养动物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第二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和免责事由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
第十三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节 建筑物损害责任
第二节 其他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四章 帮工责任与定作人责任
第一节 帮工责任
第二节 定作人责任
后记
版权页: 财产损害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又称为积极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或灭失。例如,现有财物的毁损、因治疗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可得利益损失又称为消极损害,是指应得到而未得到的利益的损失,即未来财产的减损。例如,利润损失、工资收入损失、孳息损失等。由于可得利益损失是未来财产的减损,所以,可得利益的损失不能通过财产的受损程度加以确定。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取决于以下两个主要条件:一是这种利益是权利人尚未取得的。已经取得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为实际损失,而非可得利益损失;二是这种利益是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必定会取得的。所谓必定取得,是指行为人不实施加害行为是该利益取得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不实施加害行为,权利人就一定能取得该利益,而并非可能取得。 (2)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致使被侵权人的身体遭受伤残或死亡的后果。一般地说,人身损害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一般伤害;二是残废;三是死亡。人身损害通常会引起财产损失,但人身损害本身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而不是指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只是人身损害的后果。 (3)人格损害。人格损害是指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例如,自然人因受到诽谤而使其社会评价降低,自然人的隐私被他人非法披露,自然人的肖像被他人非法利用等。人格损害通常会伴随精神损害的发生,但人格损害与精神损害并不是同一个概念,精神损害只是人格损害的后果。 (4)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又称为无形损害,是指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所造成的被侵权人的精神利益的减少或丧失,表现为被侵权人精神上的恐惧、悲伤、痛苦、羞辱以及神经损伤等。 3.案例评析 在案例1中,判断原告是否存在损害事实,其方法一般是对加害行为发生前后的权利主体不同的利益状态进行比较,以此来观察利益是否发生减损。原告的房屋在被告的大楼兴建之前一直处于稳定状态,而在被告的大楼开始施工后,便开始出现开裂、倾斜、变形等现象,并经房屋质量监测站出具报告,表明前者所出现的不正常现象确因后者行为所致。在本案例中,由于施工一方的原因,导致原告房屋出现开裂、倾斜和变形等现象,这一损害可视为实际损失,即造成了原告财产的积极减少。为对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弥补,首先需进行修复加固,有关建筑设计部门作出工程预算造价为40万元,也就是说因被告方施工的原因,原告需要为本不需加固的房屋进行加固,从而要支付40万元。所以,在本案例中,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在案例2中,原告因被被告工作人员搜身而认为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并造成了精神损害,从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那么,本案原告是否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而有精神损害呢?我们知道,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人格在社会中的反映,是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名誉权与名誉感不同。法律上的名誉权是指他人对特定人的属性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外部名誉或客观名誉;而名誉感则是人对其内在价值的感受,即内部名誉或主观名誉。在侵权责任法上,侵犯名誉权指的是对客观名誉而非主观名誉的侵犯。在本案例中,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进行检查时并没有第三人在场,事后也未必会被第三人甚至社会公众知晓。在此情况下,原告的社会评价并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并不能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那么,能否就此认定原告没有损害存在呢?回答应当是否定的。原告被侵犯的实际上是人格尊严,即自然人的一种自尊和要求得到他人尊重,不愿被歧视、侮辱的心理状态。在本案例中,被告强行检查原告身体并使其解脱裤扣,这种带有人身侮辱性的行为令原告的自尊和人格尊严受到了刺激与伤害,因此,被告的行为已造成了原告人格利益的无形损害,此损害虽然在客观上没有实在的外在表象,但确使原告的自尊与人格尊严受到伤害,同时产生了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由此可见,原告遭受损害这一事实是明显的。
无
以案例说理,易于理解。好评。
估计属于淹没在教材海洋中的一本吧都来出书,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