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法治化
2009-1
浙江大学出版社
孙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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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如何走向法治,是法学界必须关心的重大问题。法治发展的具体路径,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法治秩序是可以通过人们理性的、主观努力而建构出来的,比如经过法律家的理性设计,比如经过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这是建构法治秩序、推进法治化的一种主动性的力量。另一种认为法治秩序是不能建构的,只能通过社会的自然演进而逐渐成长,即通过社会经济发展,经过民间生活而自然演进。 实际上,根据当代中国法治的实践,法治或法治秩序既可以是根据本土社会发展而自然演进的,又完全可以是被主体经过理性设计和实行而建构起来的,长三角地区的法治实践就是例证。江浙沪三地的法治实践代表着中国东部法治的发达水平,它们已经先行发展了区域性的法治。其进程实践告诉我们,法治或法治秩序既是演进的,又是建构的。 真正的法治的实现,不能脱离理性的努力和制度的设计,但过分高估理性和设计的作用,则又离事实甚远。同样地,缺少自下而上的推动,缺乏民间的支持,任何实现法治的努力,都终将成为泡影,以为单靠民间的自然演进和推动即可实现法治,也未免过于天真。 “先行法治化”是指中国东部地区在其经济与社会“先发”的基础上,在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率先推进区域法治化。“先行法治化”所试图解决的法治转型路径的问题,其实质,乃是初始动力和初始路径,而非最终成果。很明显,如果各个船只为航行准备的充分程度并不相同,那么,就应当允许各个船只根据自身的准备情况而决定起航日期,而非武断地确定一个统一的日期而强行启航。
孙笑伙,男,1963年生,浙江温州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法哲学社会科学协会(IV)理事,第三届”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程序与公法原理,出版有《法的现象与观念》、《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程序的法理》等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第一章 先行法治化与地方立法一、先行法治化的理念(一)立法的先行法治化(二)浙江立法先行法治化的条件(三)先行法治化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四)三十年浙江立法的基本框架(五)先行法治化的限度二、先行法治化中的立法程序演进(一)立法程序的意义(二)浙江省立法程序的制度演进(三)立法程序的具体实践三、地方立法的实践(一)立法重生期(五届至六届)(二)立法转折期(七届)(三)立法发展期(八届)(四)立法提高期(九届)(五)立法巩固期(十届)四、地方立法典型案例(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0年)(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04年)(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四)《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2007年)五、浙江地方立法展望(一)立法先行法治化过程中的浙江经验(二)立法先行法治化中的不足之处(三)浙江立法先行法治化的前景第二章 先行法治化与地方行政一、宪法中的地方行政权(一)宪法规范解读(二)地方行政权原理二、现实中的地方行政权(一)地方行政机关之状况(二)地方行政权与市场经济三、地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方式之一:制定行政规范(一)地方政府规章(二)行政规定四、地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方式之二:作出行政行为(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收费五、规范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权的制度:监督行政(一)地方行政执法违法表现及原因(二)规范地方行政执法的对策第三章 先行法治化与司法公正一、先行法治化理念中的司法公正问题(一)司法公正的基本含义(二)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路径和社会环境(三)先发区域(Fore-area)中的司法公正困境(四)通过区域先行法治化实现司法公正二、浙江先行法治化进程中的中立性司法审判(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二)司法改革与司法程序的正当化(三)司法审查与依法行政三、浙江先行法治化进程中的公益性检察监督(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二)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三)落实法律对公权力的控制四、浙江司法的典型案件(一)典型审判案件(二)典型检察案例五、展望: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一)现阶段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二)努力促进执法能力与人民要求相适应第四章 先行法治化与社会环境一、法治化与社会环境(一)法治与社会环境概述(二)几个关键概念:法治、自由、自由裁量权与自我约束(三)文化、经济发展与法治: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二、浙江人的价值观与浙江的经济发展(一)浙江人的价值观及其文化基础(二)经济发展水平及其法治含义三、文化、经济发展与具体制度: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中心(一)村民自治的浙江实践:乡村典章(二)杭州综合考评制的实践(三)浙江商会(四)银行坏账率(五)媒体的创造性使用:媒体与纠纷解决(六)政治性纠纷的创造性解决:黄岩与台州四、浙江经验的普适性探讨(一)与文化有关的浙江经验的普适性(二)与文化无关的浙江经验的普适性第五章 先行法治化与民营经济权利保护一、概说(一)民营经济权利问题的法律学界定(二)民营经济权利保障的沿革(三)民营经济权利保护与先行法治化二、经济发展与权利保护(一)权利假说(二)权利保护模式的中国特色三、地方政府与经济发展:浙江的经验(一)温州经济发展(二)义乌的崛起(三)权利保护机制与浙江经验四、未来的改进空间:来自经验调查的初步结论(一)希望验证的若干假设(二)调查的情况和基本分析(三)本次调查的基本结论附录:关于“权利保障与民营经济的发展”的调查问卷第六章 先行法治化与法治评估的创新实践一、法治量化评估在先行法治化过程中的意义(一)作为制度创新手段的法治量化评估(二)作为培育全社会法治精神手段的法治量化评估(三)法治余杭评估体系建立的背景(四)法治余杭评估体系的九项要素(五)法治余杭评估体系的“149”结构(六)法治余杭评估体系的特点和意义(七)法治余杭评估体系的社会影响二、余杭法治指数的制定(一)2007年度与法治评估相关的数据收集(二)2007年度法治余杭考评情况(三)人民群众满意度调查(四)内部组的评估(五)外部组的评估(六)专家组的评审和法治指数的计算(七)2007年度余杭法治指数新闻发布会三、内、外组初评情况分析和建议附录一、浙江省法规目录:1979~2008年二、“法治浙江”三十年大事记
第一章 先行法治化与地方立法 一、先行法治化的理念 (一)立法的先行法治化 先行法治化是一个区域性的法治目标。体现在立法领域,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①一种价值观念和一种思想,即区域立法中所应体现的价值观念,或者说立法的目标追求;②一个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的设计应当是遵照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而设计的;③一个动态立法过程,指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沟通、宣传、妥协等一系列的过程。作为区域性法治目标,说明其对法治的追求和实践在许多方面要高于全国标准。这在理论上是可能的,在实践中是可行的。 法治的渐进性决定了法治演化有先后之分。学者陈柳裕等人认为,法治具有渐进性,这种渐进性既是法治的本身特点,也是法治的实现条件所决定的。就法治本身而言,在静态意义上,法治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社会状态;而在动态意义上,法治则体现为从没有法治到有法治,从法治不完善到法治逐步完善的一个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反映了法治的渐进特征。就法治的实现条件而言,尽管不同国家实现法治的路径各不相同,且其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这些国家或地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的发展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