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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与争议

西蒙·罗伯茨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0  

出版社: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作者:

西蒙·罗伯茨  

页数:

175  

字数:

158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西蒙·罗伯茨的《秩序与争议--法律人类学导论》是一部以“争议解决机制”为切面的法律人类学导论性质
的著作,沿袭作者本人的一贯研究主张,即从当地人的文化脉络中 去理解当地人的法律现象。单以视角论,这部作品就已把自己与其
他同类主题的作品区分开来。 有关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兴起于19世纪的欧洲。发展至今,很多
中国学者也已经开始关注并挖掘中国本土的法律人类学主题,并已 经有了一些关于少数民族群落或社群法律和社会关系的研究成果。
《秩序与争议--法律人类学导论》采用的“实证研究”和“田野调查 ”方法、争议解决的切入点选
择、关注地方性的进路、社群经济活动对争议解决方式的法经济学 思考等,都会对国内同行的地方化研究有所启发和帮助。

作者简介

作者:(英国)西蒙•罗伯茨(Simon Roberts) 译者:沈伟 张铮 西蒙•罗伯茨(Simon Roberts),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律系荣誉退休教授,曾于1988年至1995年担任英国顶级法律期:《现代法律评论》主编。罗伯茨教授曾于20世纪60年代在马拉维任教,并于1968年至1971年任博茨瓦纳政府习惯法顾问。罗伯茨教授的主要著作还包括:《争端程序:选择性争端解决和决定的主要形式》(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理解财产法》(Sweet& Maxwell 2004);《规则和程序:非洲背景下争议的文化逻辑》(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1年出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为什么不是法律?
第三章 秩序与日常生活的连续性
第四章 争议
第五章 游牧狩猎人和采集者
第六章 定居和财产
第七章 无国家的社会
第八章 国家
第九章 争斗和对话
第十章 规则和权力
第十一章 文献中的主要理论和研究兴趣
参考文献
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法律规则的主题(subject)必须与法院的主题相联系,后者是纠纷出现时最终适用法律规则来解决纠纷的机关。尽管在律师的解释中这被视为理所当然,但就我们的目的而言,重要的是了解法院是专业化机构,其唯一职能就是在纠纷被提交到法院时适用法律。专业化印象因为下述事实而更为深刻,纠纷被审理的地点不为其他目的所使用,并且独特的仪式化程序与解决纠纷的过程相联系。更进一步来说,高等法院的成员,即法官,一般不允许同时兼任其他工作,并特别被期待独立于政治。 理解法院在理想状态下,审理提交给它的纠纷的方式也很重要。每一个案件均由一位法官审理,该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并从第三方的角度做出决定。据信,法官在履行裁判角色时应以中立方式行事,这一点是非常基本的。法官使用的标准是已经被适用的法律规则。从其他规范性体系所引出的规则对他没有帮助,因为他被视为在给定案件应适用的规则时,只有极小的选择范围;争议各方提交到他面前的事实决定了必须据以做出决定的规则。这样,规则与决定之间的理想关系是清晰的:事实将法官引导到所储备的合适规则面前,这些规则又指导他作出决定——规则决定结果。许多观察者已经对将该模式适用到司法行为的事实情况时是否准确,特别是该模式所预设的规则与决定之间的关系,提出质疑。总体而言,就该模式要求法官不具备对据以做出决定的规则有选择的自由,以及该模式暗示法律规则构成了一个确定的、彼此一致的规则,这一模式看上去有批评的余地。尽管如此,该模式提供了关于制度运作模式的一个正式解释。 这种以规则为基础的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妥协的因素很少受到鼓励。一旦争议提交给法官,他就被期待做出一个决定,而不是作为在两个争议者(disputants)之间的调解者(mediator)而行为。尽管法官有可能提议当事人之间相互另行谈判达成某一个解决方案,但大部分的法官似乎并不愿意这么做。并且,如果当事人拒绝该提议,法官更别无选择,只能着手做出以规则为基础的判决。该司法方法的另一个内在的后果是,结果必有一方胜诉,另一方败诉(除非事件构成相当复杂,决定的各要素指向不同的方向)。争议解决后,如果各方均感到自己赢了或甚至双方均感到“有面子”(honors being shared),那么这不是该制度的目的。 这种争议处理方法的另一结果是,一旦案件到了律师和法官等法律专家手中,他们就将自己的解读加于该案件,以至于争议采取的形式和过程都大体上超越争议各方的控制。什么问题存在争议、如何处理争议,这些在法律规则所及之处的均由其决定。并且,没有发现法律规则所触及的争议点时,法官是无法判决的,无论争议各方在该点上感觉受到了多大的损害。相关性的一个狭隘概念也要求,一个明确的争议点应与两个争议者之间的更宽泛的复杂关系相分离,并隔绝于该关系的其他方面,才能得到处理。这种制度在大型的陌生人社会是可行的,因为在这种社会中,引起争议的许多事件往往就是相关各方的唯一接触点;但在争议各方处于持续的“面对面”关系的社会中时,情况就远非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在缘起于多层面关系(例如在某些类型的家庭纠纷)的纠纷解决中,相比在法官拥有界限分明的规则来适用而言,法官们即使被明确授予宽泛裁量权,但是感觉更不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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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需要的书,不错


写的太浅显,没有什么新颖观点,也没有多少深刻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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