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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研究

杨峰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2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

杨峰  

页数:

257  

内容概要

  《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研究》将以比较法、实证分析方法和经济分析法为基本研究方法,借鉴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巴西、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与地区有关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立法、司法经验及理论研究,以世界各国和地区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为“横线”,以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为“纵线”,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制度。从理论上来说,将填补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理论的一些空白,在理论上有一定的突破和创新,使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理论及证券法理论更系统,更严密;从实践上来说,该书对我国的证券立法具有借鉴作用,同时对司法、执法具有一定的参考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杨峰,男,1970年7月生,2000年9月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王家福教授,2003年6月毕业并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11月至2007年7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导师为赵旭东教授。现工作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为江西财经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台湾实践大学客座副教授、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自2004年来,在报刊上发表文章23篇,其中核心刊物16篇,权威刊物2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司法部项目一项,省级项目一项,参与省级项目4项;出版专著《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一部,主编《证券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编《物权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副主编)等教材3部。

书籍目录

前言一、国内外研究现状二、研究方法、预期目的三、主要内容和范围四、研究意义第一部分 证券欺诈概述一、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性质与特征二、证券欺诈行为的类型及民事责任的构成三、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二部分 国外和相关地区群体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一、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二、英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三、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四、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五、巴西的集合诉讼制度六、我国台湾地区的群体诉讼制度七、各国和地区群体诉讼制度比较及借鉴第三部分 美国证券欺诈集团诉讼制度研究一、美国的集团诉讼结构及程序二、美国1993年《证券法》对证券集团诉讼的规定三、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证券诉讼的规定四、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发展第四部分 澳大利亚、加拿大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一、澳大利亚的证券集团诉讼二、加拿大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三、澳大利亚、加拿大群体诉讼之比较第五部分 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现存问题一、从两则案例引人二、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三、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制度现存的问题第六部分 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中相关问题研究第七部分 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的完善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证券欺诈概述  一 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性质与特征  (一)一般民事欺诈:法律行为的欺诈以及侵权行为的欺诈  民事欺诈制度的历史渊远流长,公元前66年,罗马霰判官阿奎利乌斯将欺诈列为私犯之一种。拉贝奥给欺诈下了如下定义;一方以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或者利用他的错误致使不利的法律行为。现代民法将欺诈分为法律行为中的欺诈和侵权法上的欺诈。法律行为中的欺诈是指“所谓欺诈,指故意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法律行为中的欺诈的构成要素为:一、须有欺诈之故意,二、须有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指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三、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即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有因果关系,四、须有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判断与意思表示之间也有因果关系。”而侵权行为中的欺诈本质上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或隐瞒等手段故意从事的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责任的行为。侵权法上的欺诈的行为构成为:首先,行为人须有欺诈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欺诈,其次,行为人不仅须有虚假陈述或事实隐藏的行为,而且须有骗取或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或不作为,再次,该不法须造成实际欺诈后果,即造成他人的实际损失,最后,欺诈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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