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制度研究
2010-9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冉克平
284
245000
本书内容主要包括《强制缔约制度研究》的研究意义、《强制缔约制度研究》的研究方法、合同自由与合同法的社会化、近代以前的合同法、近代合同法及其核心——合同自由、以合同自由为核心的近代合同法的形成、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合同自由的范围、合同自由并未绝对化、现代合同法及其社会化趋势、近代合同法向现代合同法转变的原因、现代合同法社会化的主要表现、强制缔约的涵义、特征与本质、强制缔约的涵义与特征等等。
冉克平,男,1978年出生,湖北枝江市人。2000年毕业于重庆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先后于2004年和2007年获民商法硕士、博士学位。2007年7月,开始担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2009年,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近年来,已在《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等法学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目前主要研究民法总论、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等。
导论
一、本书的研究意义
二、本书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合同自由与合同法的社会化
第一节 近代以前的合同法
第二节 近代合同法及其核心——合同自由
一、以合同自由为核心的近代合同法的形成
二、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
三、合同自由的范围
四、合同自由并未绝对化
第三节 现代合同法及其社会化趋势
一、近代合同法向现代合同法转变的原因
二、现代合同法社会化的主要表现
第二章 强制缔约的涵义、特征与本质
第一节 强制缔约的涵义与特征
一、强制缔约制度适用的前提——债权合同关系
二、强制缔约涵义的界定
三、结论
第二节 强制缔约的本质
一、强制缔约限制的是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二、缔约自由与人身自由权
第三章 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国家干预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社会
二、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与垄断资本主义社会
三、国家干预经济的限度与经济自由主义
第二节 合同公正原则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矫正
一、当事人缔约能力均衡性的破坏——从合同自由对合同公正的偏离
二、对当事人缔约能力失衡的强制干预——合同公正对合同自由的矫正
三、合同公正(正义)与合同自由
第三节 理论上争议的思考与评析
一、合同自由的命运——衰落、死亡还是再生?
二、是否出现“从契约到身份的反向运动”?
三、民法的本位是否己由权利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
第四章 强制缔约的类型化与适用
第一节 强制缔约在理论上的分类与评析
一、强制缔约在理论上的分类
二、对上述主要分类的评析
第二节 强制缔约的主要类型及其适用
一、强制缔约的类型化之考察
二、强制缔约的主要类型及其适用
第三节 强制缔约的类推适用
一、强制缔约类推适用的意义
二、强制缔约类推适用的具体表现
第五章 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之性质
一、强制缔约义务的性质
二、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
三、我国立法上强制缔约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应适用的法律规范与构成要件
第二节 强制缔约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与赔偿范围
一、强制缔约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二、强制缔约义务人所应赔偿的范围
参考文献
版权页:人的义务是不公正的。当然,在自愿接受义务的情况下,不公正则被假定不存在。根据自然法的解释,能给予个人最大限度自由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①因此,合同自由除依正义、善良习俗和公共利益外,不受限制。学者还引用康德的话:“当某人就他人事务作出决定时,可能存在某种不公正,但当他就自己的事务作决定时,则决不可能存在任何不公正。”②正因为如此,个人意志不应当屈从于所谓“客观上公正”的规定。就纯粹的自由理论而言,合同为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是不可思议的。这一思想被一条著名的格言所概括:“合同即公正”。显然,在法国经典作家看来,合同自由与合同公正两个概念的一致性,如同方程式般严密。法国学者之所以认为合同自由能够自然而然地保证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的合理与平衡,是因为他们认为,合同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协商的关系,必然存在相互让步的规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协商中不能获得自己所认为合理的条件,即可停止协商,另行寻找合同当事人。事实上,在当时的法国社会中,人们相互之间并不平等,尤其是订立合同时,假如一方是基于某种客观需要的压力而订立合同的话,那么,另一方则可以利用这一时机,使合同条款依照自己的意愿予以确定,不平等即排除了协商与让步。而协商一旦被排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给付就必定在法律上失去平衡。这样,合同当事人中更强大的或更精明的一方,便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了较弱小或较愚笨的另一方。但是,在法国民法典编纂的年代,由于不平等现象主要发生在个人之间,因此这并未引起经济学家及法学家的重视。
《强制缔约制度研究》是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