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坛(第6卷)
2009-4
李昌麒 群众出版社 (2009-04出版)
李昌麒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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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坛》是本着学术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宗旨,继《经济法博士精品文库》之后创办起来的,一方面为广大经济法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展示学术研究成果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另一方面也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建设开辟一个新的学术阵地。 该论坛在栏目的设置上,既有相对固定的栏目,如基本理论、制度研究、国际视窗、学术争鸣和农村法制等,又可以根据每期的组稿情况,开辟新的栏目。论坛将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关注民生、跟踪理论前沿、服务司法实践作为基本追求。 《经济法论坛》为其中的第六卷。
基本理论论和谐社会利益均衡的法律控制进路疏同与视界融合——经济法现代性研究评辨经济法视野下的服务型政府解析经济法利益的基本认知论福利供给变迁中的政府责任及其法律实现机制外部性概念的法学视野考察制度研究华尔街金融危机的法学思考美国金融危机引起的法律思考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以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学再分析——兼评《公司法》修订中的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关于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解读《反垄断法》中的几大争议问题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比较研究《反垄断法》的实施与法院的司法改革我国证券分析师法律规制研究论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论医院滥用交易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论行政性市场进入壁垒及其法律规制论控制权的私人收益与信义义务之关系我国非营利组织失灵的法律规制实现收入分配合理化的制度路径分析“需要乃权利之母”——公民社会保障权比较研究论生态法律责任的社会化——兼论生态法律责任保险机制的困惑与释疑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思考中国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律制度研究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的法学与经济学分析主体功能区建设中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税法类推适用的现状考察与制度设计论税法的公平与效率环境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纳税不遵从的法律对策论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平衡法律制度的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新思路农村法制城乡统筹背景下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模式改革的类型化研究公共财政视野下农村居民平等分享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路径探讨国有农用土地承包探析——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承包为例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如何为本科教学服务——学科建设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学专业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与途径研究
二,给予参与供给者税收优惠或其他信贷补贴;其三,通过税收减免措施鼓励私营企业资助福利服务;其四,通过税收减免或其他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向第三部门进行慈善性捐助;其五,在具体的服务购买协议中进行资助。①不难看到,吉尔伯特教授将关注的重心置于政府对参与供给者的诸项激励措施之上,以此克服市场供给方面存在的缺陷。以上两条路径即可构筑福利供给中政府责任的基本维度。4.政府责任实现的权义安排就总体而言,促导性利益分配的供给模式在制度构建的权义安排上具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是权义主体关系上的多元与多层次性;其二,是权义安排内容上的均衡性与倾斜性。主体关系上,呈现出政府与参与供给者之间,参与供给者相互之间,政府、参与供给者与社会成员之间三重多元、多层次的复杂关系,包含参与、规制、责任、救济等多个制度要素,关乎多主体的兼具授权性与约束性的双向配置,因而,制度建构的任务极为繁重又亟待创新,突破传统法域之二元分割、寻求保障供给模式成功转向的制度设计实属必要。安排内容上,谓之“均衡性”主要意指政府责任主体一方与参与供给一方分别在权力、权利与义务的配置方面具有对等性,即一方面赋予政府适度的规制权,另一方面通过向其他主体提供参与的程序机制的义务,要求政府主体接受参与供给者与社会成员的监督;一方面赋予承担具体供给任务的非政府部门相关的实体权利,另一方面亦对其参与福利供给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规定。谓之“倾斜性”主要意指在参与供给者与政府之间,权力配置更加倾向于政府主体;在政府、参与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权利配置更加倾向于需求者。具体而言,各主体的权义安排为:(1)政府主体主导性的权力①福利供给规划与契约发动权。政府拥有就积极福利服务供给的总体安排进行规划并决定采行契约方式将具体实施任务交由其他部门承担的权力。应当指出的是,该项权力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确的法律授权,抑或只需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实施,在公法学界存有争议。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政府发动契约以实施其福利供给责任的合法性问题。我们认为:其一,在给付行政日渐占据显著比重的现代社会,政府所承担的积极角色使得适应于消极行政时代的严格法律保留原则呈现出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这突出表现在,包括以契约方式提供福利服务的大量行政活动在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定缺失的背景下,基于回应现实的社会需求,逐步将一系列行政立法作为活动开展的主要依据,而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在政府角色变迁的客观趋势面前失去了既有的权威性与拘束力,不得不步人相对保留阶段,政府行为合法性判断依据的“规范”的层阶及类型亦开始从严格的议会立法,转变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在内的多层阶与多类型的规范形式。其二,以契约方式围绕保障金给付而展开的消极福利供给在现有制度体系中仍然受到较大限制。换言之,以保障金给付为核心的消极福利供给一般作为政府主体应当具体承担的职能,法律限制政府将这一意义上的“给付”经由契约方式交由其他部门实施。①因而,法律保留原则在该领域具有较大适用空间。其三,以契约方式推行积极福利供给的具体立法尚付阙如。这恰为下一步的制度设计提出了法律保留原则在该领域是否适用及其程度大小的问题,换言之,针对政府组织多部门力量实施积极福利供给,是将之视为必须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职能行为,抑或是在不违背法律其他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交由政府部门自主决定的“空白授权”行为?较为妥当的处理办法乃是采行后者,赋予政府主体福利供给的规划及契约的发动权。②福利供给招标或以其他方式挑选参与供给者的权力。政府拥有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或其他方式挑选适格的参与供给者的权力。竞争性招标方式是政府推行行政职能契约化的常见方式,但在政府组织实施积极福利服务供给的特定领域,囿于供给内容的特殊性,该方式的适用存有一定局限性,因而在进行公开竞争性招标的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转而寻求其他的替代措施以达致公益目标便实属必要,其中竞争性谈判或直接磋商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替代选择,可一定程度上弥补因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机制作用的低限度性所带来的挑选适格参与者的困境。③投标审查(或在具体的谈判与协商过程中审查相对方的资质条件)与供给契约的授予权。政府拥有对参与供给者的投标或在谈判与协商过程中对相对方进行审查并最终确定参与供给者、订立供给契约的权力。对参与供给者投标书的审查可由专业机构具体承担,他们将主要依据业已确定的参与者的资质条件与绩效评估标准中的若干要素,针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综合考察,同时,亦借助现场调查、口头或书面质询、要求其提供成本信息或服务供给实施方案等方式对搜集的有关参与者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与评估,①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的承担供给任务的合作对象,并订立正式的供给契约。④福利供给契约的监督权。政府拥有对参与供给者具体实施供给的过程及服务绩效进行监督的权力。对该项权力运作方式的具体设计将是决定整个福利供给实施过程能否达致预期目标的关键,为此,遵循前文述及的适度规制的基本原则并合理设计监督的措施乃是极为必要的。
《经济法论坛(第6卷)》由群众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