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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商事仲裁

费恩·迈德森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费恩·迈德森  

页数:

360  

Tag标签:

无  

前言

译者前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在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中,国际商事仲裁是最有成效的一种方式。国际商事仲裁因其具有程序简便灵活、保密性强、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裁决国际范围内的可执行性等优点而成为国际商界所首选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专门从事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仲裁机构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简称SCCArbitrat,ionIn·stitute)是比较突出的两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附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内,是一个专门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自其成立以来的五十多年问,曾仲裁裁决了数以万计的国际经济贸易案件。尤其是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年受案量持续攀升,年受案量多年以来一直位居世界前列。2006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共受理案件98l件,2007年受理案件1118件;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一个老牌的国际仲裁机构。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规则附件一第一条的定义,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是一个为争议解决提供管理服务的机构,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的一部分,但在行使纠纷管理职能时独立于商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自其成立以来,曾以仲裁方式处理了大量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其年受案量平均在135件左右。2006年,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总共受理案件14l件,2007年则为170件。根据笔者的了解,在涉及中方为当事人一方的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绝大多数合同仲裁条款均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内容概要

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瑞典成为涉及中国当事人的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在1984年签订了合作协议。中国当事人在继俄罗斯和其他东欧国家之后将斯德哥尔摩商会视为他们的海外首选仲裁地。 本书的写作意图是对《瑞典仲裁法》和《scc仲裁规则》进行评述,主要针对的读者是希望在解释《瑞典仲裁法》或《scc仲裁规则》特定条款方面得到快速指导的实务工作者或希望能找到仲裁程序实际问题解决之道的人。

作者简介

费恩·迈德森,是瑞典律师协会和国际律师协会会员,自1995年以来担任瑞典维格律师事务所(Advokatfirman Vinge KB)的合伙人。在加入维格律师事务所之前,作者曾在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担任,并曾任一家瑞典银行的法律总监。
作为维格律师事务所(Vinge)诉讼仲裁部的成员,费恩·迈德森在瑞典和国际仲裁实务中既担任过律师,也担任过仲裁员,积累了丰富经验。他被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指定为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他经常举办讲座或在大会上讲演,例如在新加坡举行的国际律师协会(IBA)2007年度大会上发表学术演讲。
费恩·迈德森,列名于环球仲裁评论(GlobM Arbitration Review)并且跻身于法律传媒集团推荐的全球最杰出商事仲裁专家之列。他的详细联系方式如下:
  费恩·迈德森(Finn Madsen)律师
  瑞典雅维格律师事务所(Advokatfirman Vinge KB)
Ostergatan 30;Box 4255S
E-203 13 Malm,Sweden (瑞典马尔默)
  座机:+46(0)40 664 55 00
  手机:+46(0)709 655 237
 电子邮件:finn.madsen@vinge.se
  关于维格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部的介绍主见www.vinge.se。

书籍目录

译者前言中译本序言第三版第三版前言第三版序第二版第二版前言第二版序第一版 第一版前言第一版序作者简介本书所用缩略语第一部分 分析框架 第一章 内容介绍 第二章 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瑞典仲裁 第一节 历史回顾 第二节 仲裁的优势和劣势 第三节 瑞典的仲裁替代办法 第三章 《瑞典仲裁法》概述 第一节 《瑞典仲裁法》的发展 第二节 《瑞典仲裁法》的主要特征 第四章 国际层面 第一节 国际仲裁概述 第二节 跨国合作 第三节 《瑞典仲裁法》的国际性事项 第四节 《瑞典仲裁法》在国际仲裁中的作用 第五节 仲裁和欧共体竞争法 第五章 瑞典仲裁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 当事人协议 第二节 作为“程序掌控者”的仲裁员 第三节 公约 第四节 仲裁裁决等第二部分 1999年《瑞典仲裁法》(1999:116)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评述 第六章 仲裁协议 《瑞典仲裁法》第1条 《瑞典仲裁法》第2条 《瑞典仲裁法》第3条 《瑞典仲裁法》第4条 《瑞典仲裁法》第5条 《瑞典仲裁法》第6条 第七章 仲裁员 《瑞典仲裁法》第7条 《瑞典仲裁法》第8条 《瑞典仲裁法》第9条 《瑞典仲裁法》第10条 《瑞典仲裁法》第11条 《瑞典仲裁法》第12条 《瑞典仲裁法》第13条 《瑞典仲裁法》第14条 《瑞典仲裁法》第15条 《瑞典仲裁法》第16条 《瑞典仲裁法》第17条 《瑞典仲裁法》第18条 第八章 仲裁程序 《瑞典仲裁法》第19条 《瑞典仲裁法》第20条 《瑞典仲裁法》第21条 《瑞典仲裁法》第22条 《瑞典仲裁法》第23条 《瑞典仲裁法》第24条 《瑞典仲裁法》第25条 《瑞典仲裁法》第26条 第九章仲 裁裁决 《瑞典仲裁法》第27条 《瑞典仲裁法》第28条 《瑞典仲裁法》第29条 《瑞典仲裁法》第30条 《瑞典仲裁法》第3l条 《瑞典仲裁法》第32条 第十章 仲裁裁决的无效和撤销 《瑞典仲裁法》第33条 《瑞典仲裁法》第34条 《瑞典仲裁法》第35条 《瑞典仲裁法》第36条 第十一章 仲裁费用 《瑞典仲裁法》第37条 《瑞典仲裁法》第38条 《瑞典仲裁法》第39条 《瑞典仲裁法》第40条 《瑞典仲裁法》第41条 《瑞典仲裁法》第42条 第十二章 管辖法院和时效 《瑞典仲裁法》第43条 《瑞典仲裁法》第44条 《瑞典仲裁法》第45条 第十三章 国际事项 《瑞典仲裁法》第46条 《瑞典仲裁法》第47条 《瑞典仲裁法》第48条 《瑞典仲裁法》第49条 《瑞典仲裁法》第50条 《瑞典仲裁法》第51条 第十四章 承认和执行 《瑞典仲裁法》第52条 《瑞典仲裁法》第53条 《瑞典仲裁法》第54条 《瑞典仲裁法》第55条 《瑞典仲裁法》第56条 《瑞典仲裁法》第57条 《瑞典仲裁法》第58条 《瑞典仲裁法》第59条 《瑞典仲裁法》第60条 第十五章 生效和过渡性条文 附录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快速仲裁规则 斯德哥尔摩商会调解院调解规则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不同仲裁制度对争议是否具有国际性的认定方式是不同的。因此,对于“国际仲裁”并没有通行的统一或准确定义。《瑞典仲裁法》第46条规定,该法可适用于有国际连接点的争议。如有外国当事人,则存在国际连结点。如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是瑞典国民,该争议仍可能具有国际连结点,诸如争议涉及瑞典境外的业务及/或交易等。国际仲裁很少像国内仲裁那样关注瑞典的本国利益。例如,国际仲裁很少涉及事关重大问题但金额可能不大的消费者争议或其他争议。国家在涉及跨国公司的案件中对正当程序的关注度也没有像在欺诈消费者的案件中那样对正当程序的关注度大。这样就造成国际仲裁程序的灵活度大于国内仲裁程序。《瑞典仲裁法》对此有所体现,存在着商事关系的外国当事人可以订立书面协议,排除或限制适用该法第34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第二节跨国合作如果仲裁裁决不能在败诉方财产所在国得到执行,那么该裁决就毫无价值可言。因此,仲裁裁决必须能够在仲裁程序发生地之外的其他国家得到执行。1958年《纽约公约》使得胜诉方在公约缔约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成为可能,只要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以及经由之而做出裁决的仲裁程序满足特定的基本要求。加入《纽约公约》的国家还承诺,在特定条件下承认仲裁协议效力,以阻止诉讼程序,有效排除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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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商事仲裁》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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