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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第2卷)

朱宁,田金益 编 朱宁、 田金益 法律出版社 (2008-08出版)
出版时间:

2008-8  

出版社:

朱宁、 田金益 法律出版社 (2008-08出版)  

作者:

朱宁,田金益 编  

页数:

207  

内容概要

  学术活动,应当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法律规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运行;法学学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法学,应当是一门显学,不只是书斋之学,不应当只阐述理论、提供知识。两岸四地的中华儿女,应当关注祖国的法制建设的进程,关心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法学学术,应当具有独特的视角,科学的方法,前瞻性的预测,理性的思辨,建设性的批判。对学科而言,提示规律,繁荣发展;对社会而言,创建规范,促进和谐;对个人而言,指引路径,授以方法;对精神而言,追求理性,启迪民智。  在开放的年代,学术应当具有世界的眼光。在交流中寻找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学的最佳功能和价值。  《中国法律评论》想做的,就是一件推进法学中西交流的事情。《中国法律评论》有三个版本形式:内地简体字版、台湾繁体字版、英文版,简体字版先期出版,我们力图收集当代华语学者的上佳表现,并以中英文版的三种面目展现给世人。一位学者的一篇文章,将以三个版本,就教于海内外学人,犹如三种声道的同声传译,将“妆罢低声问夫婿,画眉深浅人时无?”的问题传播到两岸四地与七洲。或许今日中国法学学术与实践尚不够成熟,但《中国法律评论》仍然要将这尚不成熟的、但终将成长的华人表现,推到世界面前。与此同时,我们也将收入国际学者的上乘表现,这不仅是一种对比,也是一种沟通、鞭策,还是一种“世界工厂”的全球化式的表现。

书籍目录

卷首语季卫东专栏·苏永钦飘移在两种司法理念间的司法改革——台湾地区司法改革的社会经济背景与法制基础 苏永钦专论论文我国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中的合同自由与管制——兼论合同无效性缓和理论在房地产交易中的适用 楼建波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解析——以《物权法》与现行法对接为视角 高富平章程的适用与章程的自治空间 王保树法令动态中国侵权立法背景及其核心问题 朱岩台湾地区最高限额抵押权立法之评析 陈荣隆专题研讨(一)[两岸刑事诉讼法专题系列]在押被告与律师接见通信之权利——欧洲与中国台湾发展之比较与评析 林钰雄向谁辩护,谁来倾听?——有关辩护制度的若干反思 陈瑞华专题研讨(二)[民事诉讼法修正研议]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问题 李浩民事再审程序修改的进步与缺憾 章武生论民事再审的有限性原则——兼论再审程序的三阶段构成模式 汤维建季桥龙实例研习南京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的法律思考 劳东燕抢劫过程中冒用被害人存折的行为是否构成独立犯罪I杨丹“婚内强奸”的刑法性质 冯军春运期间火车票价上浮之合法性探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行终字第39号判决简评 湛中乐述怀·华语法律家一个外行人眼中的法律世界 张千帆

章节摘录

4.最高限额抵押权次序之变更依日本民法第398条之11第一项规定,最高限额抵押权之次序不得为让与;台湾地区新“民法”第881条之17则是明文排除准用第870条之1、第870条之2次序权变更之规定,依此,最高限额抵押权人不得为次序权之变更。惟在台湾地区抵押权之设定,主要系设定最高限额抵押权,如否定次序权变更规定在最高限额抵押权之准用,将使次序权变更之规定形同具文,是以新“民法”明文排除准用,实非妥适。5.分割让与抵押权之同意日本民法第398条之12,系就最高限额抵押权之全部或分割让与为规定;依系争规定,最高限额抵押权得经由抵押人之同意,为全部之让与,或得到利害关系人之同意,为分割让与;惟台湾地区新“民法”第881条之8,亦规定最高限额抵押权之全部及分割让与,惟仅须由抵押人同意即可,此与上开日本民法之规定,显略有不同。但分割让与,难谓对于后次序抵押权人之利益不生影响,因此在容许分割让与之同时,应以得到利害关系人之同意为要件,始为妥适。6.随时请求确定原债权之限制日本民法第398条之19规定,于当事人并未约定最高限额抵押权之确定日期时,抵押权人得随时请求确定原债权,且原债权自请求时确定;同条亦赋予抵押人请求确定之权利,抵押人得于最高限额抵押权设定时起逾三年后,请求确定原债权,原债权于请求时起二周后确定。台湾地区新“民法”第881条之5规定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原债权,未约定确定之期日者,赋予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得“随时”请求确定原债权之权利,且除当事人间另有约定外,最高限额抵押权自请求时起经15日确定,并未如日本民法一般,就抵押权人及抵押人行使确定请求权之时间分别为限制。惟如容许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得随时请求确定原债权,而不附以期间之限制,若当事人于设定抵押权后短期内即请求确定之,将减低最高限额抵押权担保继续性债权之效果,且对抵押人(债务人)有随时紧缩银根之虞。因此,对于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请求确定原债权之期间,宜订定一最短之期间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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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第2卷)》试图将当代中国法学家的声音、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撞击大地的声音,传播列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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