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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论纲

徐学东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徐学东  

页数:

316  

字数:

250000  

内容概要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党和国家对依法行政高度重视,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愈显重要。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后,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又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在十年内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并且把法治政府明确为责任政府、有限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政府。  近年来,国家加快了行政法制建设的步伐。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制定了《行政许可法》、2005年制定了《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于2004年通过了《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5年发布了《信访条例》、2007年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通过,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充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党的十七届二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据悉,《行政收费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等也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随着这些立法的出台,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政府的法治化程度将越来越高。

作者简介

徐学东,男,1957年11月生,四川资阳人。1982年、1987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省级机关分校校长。
在《政治学研究》、《国外政治学》、《现代法学》、《外国法学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0多篇,主编、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权 第二节 行政法的含义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四节 行政法的渊源 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第一节 行政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节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节 行政公务人员 第六节 行政相对人第三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节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第四节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第五节 其他行政行为第四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第五章 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第二节 行政不当 第三节 行政责任 第四节 行政责任的内容与承担方式第六章 监督行政 第一节 监督行政概述 第二节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第三节 司法监督 第四节 行政监督 第五节 非国家权力的监督第七章 行政救济 第一节 行政救济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 第三节 行政赔偿 第四节 行政补偿第八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三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和法律适用 第五节 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的含义  一、行政法的概念  (一)大陆法系学者的主要观点  法国被称为“行政法母国”。法国学者一般都把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手段、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影响较大的行政法论著不仅论述行政权力、行政权利的行使以及补救,而且还涉及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规章制定权的行使和限制、文官制度、政府对财产的取得和管理、公共事务和行政责任等问题。  在德国,最早使行政法成为一门独立法律学科的是著名法学家奥托·迈耶。他在其名著《德国行政法》中认为,行政法是“与行政有关的、从属于行政的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对作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臣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沃尔夫和巴巧夫认为,行政法在广义上是公共行政机关据以运作的法律规则之总和;在狭义上则是关于公共行政机关主体之主权权力的法律规则之总和。行政法属于公法,它有别于那些适用于公共行政机关的私法。哈特穆特·毛雷尔认为“行政法是指以特有的方式调整行政——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组织——的(成文或者不成文)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行政所特有的法。”他还进一步把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外部行政法和内部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指原则上适用于所有行政法领域的规则、原则、概念和法律制度,应当涵盖行政法领域的普遍的、典型的横向问题。特别行政法是指调整特定行政活动领域的法律。外部行政法调整进行管理活动的国家为一方与公民或者法人作为另一方的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内部和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日本行政法有兼具德国和法国之长的特色。日本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法即国内公法。早期著名行政法学者美浓部达吉将行政法定义为“关于行政的国内公法”,指出“行政法,是行政上的特别法,并非泛指一切关于行政的法,而是仅指关于行政的公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学者对传统理论进行了反思,分别提出了私法特别论、行为规范论(市民公法论)、特殊法学论、行政过程论和行政领域论等不同学说。行政领域论的代表人物室井力主张,为适应现代行政活动对象的分歧性和多样性,必须以“行政领域论”彻底改造行政法理论。他认为,行政领域论适合于一切行政作用法,包括权力行政和非权力行政,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救济法等原则上都应考虑行政领域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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