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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总则附则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编写组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编写组 编  

页数:

320  

前言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试行近七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也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进行制度创新,做到与时俱进。《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是我们党内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维护党的纪律,保障党员合法权利的一部重要法规,是规定哪些行为是违犯党的纪律的,以及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的重要法规,是保证党的肌体健康、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有力武器。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都必须认真学习《条例》,广泛宣传、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以增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当前,贯彻执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宣传《条例》,加强和深化对《条例》的理解,推动《条例》的进一步贯彻执行,我们结合工作实践,吸收有关党纪和司法理论研究的成果,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丛书。

内容概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维护党的纪律、保障党员合法权利的一部重要法规,是规定哪些行为是违反党的纪律,以及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的重要法规,是保证党的肌体健康、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有力武器。 本书是对《条例》的全面注解与释义。在具体条款下,分为【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释义及疑难解答】几个部分。 【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部分,对《条例》相关条款,用有关党纪政纪法规,党纪政纪解释答复,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进行注释,帮助同志们全面了解与该条款有关的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规定,以正确、全面理解该条款的法律渊源和立法原意,具有较强的资料性。 【释义及疑难解答】部分,对《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参考现有资料,结合工作实际,从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了解释,并结合实践中容易遇到的问题,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实际处理的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有利于深刻理解《条例》的规定,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用性。

书籍目录

总则部分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附则部分附录

章节摘录

  一、“一错与数错的问题”的基本内容  在刑法理论中,上述问题被称为罪数问题,也可称为一罪与数罪的问题,即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的问题。借鉴刑法理论,在党纪处分领域,我们姑且称之为“一错与数错的问题”。  一错与数错问题,可以分为实质的一错、法定的一错和处断的一错三种基本形式。具体为:  1.所谓实质的一错,是指行为人本质上只实施了一个违纪行为,应当认定一个违纪错误的情况。其中包括继续犯、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是指行为从实行到终止前,处于持续的状态。如盗窃他人财物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状态一直在持续。由于其属于在同一主观故意支配下,侵害同一的客体,无论行为持续时间长短均应当以一错论处。结果加重犯,是指一个违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处理的情况,如抢劫致人死亡的,就属于结果加重犯。关于竞合犯,又可分为从一重处分(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我们将在下文具体讨论。  2.所谓法定的一错,就是法规明文规定,将数个原本各自独立的违纪行为,只按照一个违纪错误处理的情况。  3.处断的一错,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触犯数个法规,但在处理时只按照一个错误处理的情况。其中包括连续犯、吸收犯和牵连犯等。所谓连续犯,是指基于同种违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违纪行为的情况。如行为人连续多次实施诈骗、抢劫等行为,我国刑法第153条即规定,连续走私,仍按一个走私罪处理,而不是认定数个走私罪并罚。关于吸收犯和牵连犯,我们将在下文具体分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理论上牵连犯问题归属“处断的一错”,但在牵连犯的处理中,也经常存在数错并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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