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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企业上市指引

张学军,唐清利,刘为民 著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张学军,唐清利,刘为民 著  

页数:

396  

前言

  “千呼万唤始出来”,这句话恰恰揭示出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酝酿、建立过程。从2000年2月中国证监会正式提出“创业板”概念、2000年10月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股票市场的9个规范文件以来,我国创业板市场在全球高新技术板市场大起大落的背景中也一再推延,直到2009年3月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管理办法》,中国创业板市场才正式宣告成立。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中国政府网访谈时明确表示,当前建立创业板市场的各项条件已经具备,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建立终于进入倒计时阶段。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对于尚不能达到主板上市标准并具有市场潜力的发展性企业,尤其是处于发展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意义,无论从创业板市场自身定位功能和其他国家的现实经验,以及当前宏观经济剧烈变局的现实背景中,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也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关注创业板市场建立进程的重要原因之一。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我国资本市场的主要任务是“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贯彻十七大关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目标的必然选择。《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纲领,国务院副总理王歧山在2008年的“陆家嘴论坛”上再次强调,国家将继续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发展保险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逐步形成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世界性难题,我国2004年成立中小企业板,并自成立以来得到了较快发展,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截至2007年11月23日,中小企业板已有196家公司发行(其中:188家已经挂牌上市),市值达到7889亿元,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达到43%。对中小企业板的将来发展。

内容概要

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近十年的努力,中国创业板已经成功创设运行。我国创业板资本市场中重要的融资平台,将为具有市场潜力的成长型企业提供宝贵的融资渠道。可是,很多具有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尚不清楚相关的上市规则、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满足这一需求,我们根据有关创业版的最新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对于企业上市的研究和实践编写了《创业板企业上市指引》一书。本书详细介绍了在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交易以及信息披露主要规则和运行程序,并结合国外及地区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对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和交易的潜在法律风险与规避途径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我们希冀本书能为已经或即将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从事创业板上市相关工作和研究的实践与理论工作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作者简介

  张学军,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首席合伙人,四川省律协民营经济委员会委员。1996年获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多年从事金融证券与企业购并法律工作,曾参与撰写法律专著~本,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七篇。  唐清利,男,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民间金融及法律规范研究所副所长、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四川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注重运用交叉学科展开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合同法、金融法和制度分析等方面。近年,在《中国法学》(海外版)、《法商研究》、《政法论坛》、《法学家》、《政治与法律》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有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在人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和山东人民出版社发表专著8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cFx002)一项,主持财政部课题与共青团省委课题各一项,主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一项、一般项目5项,省部级课题8项。2004年参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专家意见稿的主研工作。2007年作为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专家组成员参与了《释义》的撰写。2009年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改革论证。曾多次应邀参加各种类型的国内国际高层次学术会议,曾赴台湾地区进行访学交流。近年来,发表的著作先后获得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国法学会论文一等奖,共青团四川省委一等奖,四川省法学会优秀法学成果二等奖、三等奖,刘诗白奖励基金优秀科研成果=等奖,四川省教育厅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等十余项奖励。  刘为民,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曾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十篇,主研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在内的省部级以上课题多项,发表专著一部。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创业板概述 第一节 什么是“创业板市场”  一、创业板市场概述  二、海外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历史 第二节 我国创业板市场与主板、中小企业板关系  一、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过程  二、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的关系  三、我国创业板市场与中小企业板关系 第三节 上市服务专业机构  一、证券公司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事务所 本章附录一:各国创业板市场介绍  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  二、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  三、欧洲易斯达克市场  四、欧洲新市场  五、韩国科斯达克市场  六、日本加斯达克市场  七、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西斯达克市场  八、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本章附录二:2007年全球创业板市场报告第二章 创业板发行制度 第一节 发行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企业性质  二、发行人资产  三、发行人生产经营  四、发行人持续经营 第二节 财务指标与会计要求  一、比较法视野下的我国创业板财务标准  二、我国创业板的具体财务标准  三、持续盈利能力  四、依法纳税  五、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及相关或有事项  六、会计报表规范  七、发行人独立性 第三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一、公司治理(Corporation Governance)概述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组织机构完善  三、对外担保与资金运用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发行人其他禁止性条件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本章附录: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对创业板上市标准的比较考察  一、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创业板上市标准  二、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对创业板上市标准的比较分析第三章 创业板上市程序 第一节 上市公司内部程序  一、董事会制订上市方案  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二节 上市保荐与辅导制度 ……第四章 创业板信息披露及证券法律责任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为了保证上述规定的有效实施,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第4l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lO%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此外,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需要股东大会以特别程序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第110条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司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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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近十年的努力,中国创业板已成功创设运行。我国创业板市场资本市场的重要融资平台,将为具有市场潜力的成长型企业提供富贵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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