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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案件代理

邬文辉 著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邬文辉 著  

页数:

254  

内容概要

这本书,独特之处有三,一是书中所选用的案例真实、可信,全部是作者自己工作中承办或带领团队主办的案件,这让读者读起来会备感亲切、生动;二是作者在阐述民商法的法理时,特别注重与活生生的司法实务相结合,许多令人感到艰深难懂的专业理论,作者却能深入浅出地娓娓道来,不让读者感到它的枯燥、乏味;三是本书撰写体例比较新颖,也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 本书反映出邬文辉作为律师办案的一个难能可贵的特点,就是律师办案中注意与法官换位思维。由于作者有着较为扎实的民商法理论功底和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因此不仅能够较为准确地洞悉争议焦点,把握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而且能够根据民商法所要求的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在综合考虑法、理、情的基础上提出案件解决思路,并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求及实际情况,来研究、确定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代理策略和操作技巧,使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作者以为,作为一个律师,应当有一定的法官式的思维,这对于解决民商事纠纷很有必要。因为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最终仍然不能偏离公平、公正的轨道。如果一个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只是一味地为追求己方当事人诉求的最大满足,甚至是故意玩弄诉讼代理技巧,而不是站在公平、合理的民商法原则立场上综合考虑代理思路及策略,相信他不仅会容易陷入追求奇技淫巧或玩弄雕虫小技的法律工匠式的俗套,也未必最终能更好地、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本书中,展现在读者诸君面前的,既有通天大案,也有普通百姓常常耳熟能详的民商事争议;既有法庭中的剑拔弩张,也更有以和为贵的握手言欢。只要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都乐于且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不遗余力地鼓与呼。从这里,也会让读者们看到邬文辉律师和他所带领的团队办事雷厉风行,执著追求真理,富于智慧,沉着、激情而不拘泥于案件一时之得失的办案魅力与风格。

作者简介

邬文辉律师,1967年出生,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武汉大学民商法博士生。1994年获得律师资格,2005年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现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邬文辉律师在2003年10月前,先后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003年底,邬文辉律师加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重点关注复杂、重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主要专业方向是公司纠纷、金融证券纠纷、房地产纠纷的律师业务,成功代理了许多重大、复杂、疑难的民商事争议案件,并长期担任深圳市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衡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合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邬文辉律师多年来笔耕不辍,先后在国家级及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十多篇。

书籍目录

合作方出资不实 中外合作陷僵局 ——惠东县碧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台湾春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永某发展有限公司、张某合作纠纷案股东不得非法干涉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处分权 ——黄某诉李某、深圳市仙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损害股东利益纠纷案夫妻股东未必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的丧失 ——宁夏五某矿产进出口公司诉深圳市奥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敖某、吴某进料加工出口合同、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司法认定 ——深圳桥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出资纠纷案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深圳宝安中某大酒店诉马来西亚金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纠纷案股东转移公司资产的司法认定 ——翁某与浙江春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春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与工程款的结算 ——黄某、苏某、钱某诉清远市星某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承包人与普通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冲突 ——中某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惠东县帆某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证券回购,还是非法资金借贷 ——营某证券公司诉华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案非法的证券回购合同不应受法律保护,十年更迭认定承责主体应慎重 ——光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华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证券公司提供私募融资顾问服务不违法 ——海某国际工贸(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大丰市某港口有限公司诉华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错卖证券惹纷争券商巧诉化危机 ——中某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诉吕某、郑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未履行专利转让合同义务无权要求支付专利转让费 ——宗某与深圳市鑫某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 ——羊某晚报社与深圳市合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违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协议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深圳市宝安龙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耀某通运输(深圳)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中国太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何某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提供虚假发票要担责债权债务转移须慎重 ——深圳市民某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诉郑某债务纠纷案一起因使用网络图片引起的著作权纠纷 ——陈某诉深圳某报社、深圳某业集团、深圳市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高校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不应由国资委承担 ——中某学院、江某包装厂与某省政府、某省国资委行政复议案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与竟业禁止条款效力的认定 ——利某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诉邹某劳动合同纠纷案附录一:邬文辉律师担任法官期间主审的代表性案件王兆垣诉广州市梅州水库管理处等股权纠纷案附录二:邬文辉律师公开发表的部分学术论文 1.浅谈对当事人诉因选择权的限制 2.论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的资格认定及其权利限制——从一起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例引出的课题 3.对虚假股评赔偿案的若干思考后记

章节摘录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对我国的经济腾飞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我国已成为全球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外商直接投资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途径。据商务部发布的《2005年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从改革开放初期到2004年9月止,我国共吸收外商直接投资5500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为GDP的贡献超过40%。同时,我国也一直在努力为外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包括法制环境。在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外资企业法》(1986年)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并不断进行完善,充分维护和保障了外商的合法权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毋庸讳言,我国在利用外资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如企业经营权的单方控制,外资方不按约定出资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企业利润的分配不公,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源自部分地方对外资的过分依赖,导致外资方受到超国民待遇,政府放松了对外资方的监管;另一方面,也与合资、合作各方缺乏足够的权利保护意识有关,当事人不重视合资或合作协议、合同、章程,或者对有关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给纠纷的发生留下隐患。本案就是一起因合作方出资不实而引起的纠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案中,惠东县碧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台湾春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永某发展有限公司、张某合作经营惠东县碧某沙湾综合码头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外资方长期控制合作企业,并且不按约定向合作企业缴付出资,严重影响了合作企业的发展和中方企业的利益。在此情况下,惠东县碧某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仲裁,请求台湾春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永某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在法律和事实面前,外资方最后不得不作出妥协,退出了合作企业。

后记

自2003年底从法院辞职以来,我从事律师职业已足足6年了。几年来,我承办或带领团队主办了上百个形形色色的民商事争议案件。今天,我从中精选了20个案例,总结、梳理一番。一方面既是为了忠实记录五年来自身的成长经历和心路历程,以便让朋友们分享自己这么些年来的酸甜苦辣,另一方面更是为了有助于将来进一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更好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服务。从1993年初进入法院,我在法院工作了11年,除任一年书记员外,其余10年时间一直是从事经济审判(现称民商事审判)。记得当年我要辞职时,我的领导、朋友、同学大多持反对意见:在他们看来,我骨子里更多地属于不善交际、专于业务的“秀才”,若不能八面玲珑应付各种复杂人、事,能否在波涛汹涌的市场经济大海中安然无恙,能否自己养活自己,他们颇为担忧。这些担忧,当年何尝又不是使我辞职前三天三夜辗转反侧,难以入眠的难题之一?!事过境迁,一些朋友感慨之余至今仍会追问:难道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下,你这个“书生”也能做好律师?对此,我目前仍无法准确地作出回答。在当今仍不甚理想的司法环境下,我这种不善交际的性格,加诸过于专注业务的执业理念,确实常常使自己陷入困境。但令我欣慰的是,法院特别是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法院,当今聚集了相当一批业务精通、品德高尚的法官,律师在办案中与这些高素质法官打交道,也许确实仅需要律师自身具备相应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业务素质就足矣。记得我在承办一个涉外商事案件中,广东省高院的一位资深法官看到我撰写的长达万字的代理词时,无不佩服地对我说:“你如此专业、敬业,我怎好不认真拜读呢?”凭着自己10年法官生涯所积累的经验以及我对审判心理的一些粗浅体会,我深深懂得法官对律师的尊重和认同,绝对不是金钱所能买到的,更不是酒桌上的推杯换盏能谋求到的。我们当然不能无视当今仍有极少数法官为了人情或金钱,或不得不屈服于淫威,不顾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甚至草菅人命。但确实值得庆幸的是,我执业以来所遇到的绝大部分法官基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理念,在工作中对我等给予了足够的尊重和认同。也许有些案件他们最终并不能采纳、支持我的意见,但是从他们所撰写的法律文书的字里行间,我确实读出了法官对律师专业意见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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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错的一本书,作者写的很实在


总的来说,还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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