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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与回收物流体系建设

孙前进 编 中国财富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1  

出版社:

中国财富出版社  

作者:

孙前进 编  

页数:

609  

字数:

818000  

内容概要

《循环经济与回收物流体系建设/中国现代流通体系规划与建设政策文献汇编》编著者孙前进。
《循环经济与回收物流体系建设》是《中国现代流通体系规划与建设政策文献汇编》系列丛书的第二十辑,本辑的主要构成是总序中所列出的“中国现代流通体系”中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三级编号29)。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新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作者简介

孙前进,1953年3月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1970年11月参加工作。1980年毕业于兰州铁道学院(现兰州交通大学)铁道工程系。留日商学博士,北京现代物流研究基地原首席专家、副主任、北京物资学院教授。1990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现代日本研究班”学习与研究日本经济一年。1992年8月赴日本学习及研究日本流通与物流,早稻田大学商学研究科研究生,拓殖大学商学博士,庆应义塾大学SFC研究所访问研究员。2003年8月回国调入北京物资学院。出国前在铁道部第一工程局等单位工作。任工程师,曾参加阳安、梅七、西延、沈丹、大秦等铁路新(复)线建设工程的大型项目施工及管理。归国后,讲授本科《现代流通学》、《物流系统论》课程。先后承担并完成省部级重点课题多项,编著出版著作数部,发表论文若干,政府及企业委托咨询项目多件。中日经济技术研究会会长,中日经济技术研究网(http://www.cnjpetr.org)主编。

书籍目录

一 环境保护行政
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办发[2008]73号
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函[2006]5号
二 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综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08年8月29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89年12月26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国经贸资源[2001]517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20lO年1月19日
环境信访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2006年6月24日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2007年4月11日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2006年11月4日
三 环境保护规划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号
“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环发[2011]129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环发[2011]63号
“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 J2]19号
四清洁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002年6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
五 再生资源回收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187号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2号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财政部下发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财监[2009]7号
六 废旧品收购与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
……
七 固体废物
八 城市生活垃圾
十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
十一 危险废物
十二 医疗废物
十三 放射性污染
十四 危险化学品管理
十五 废品进口
十六 再制造业
十七 节能减排
十八 废弃与大气污染对策
十九 水污染防治
二十 环境与健康行动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十四条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应当经本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由本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后,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编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可从已有资料或利用现有资料整理加工得到所需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年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统计调查;季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充分征求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五)地方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关内容,不得与国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六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统一编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 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属无效报表,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七条环境统计调查表中的指标必须有确定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性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计算方法和汇总程序等作出统一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亢环境管理需要,补充制定地方性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开展环境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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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流通体系规划与建设政策文献汇编(第20辑):循环经济与回收物流体系建设》由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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