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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苑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编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01出版)
出版时间:

2008-1  

出版社: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01出版)  

作者: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编  

页数:

115  

内容概要

  《金融法苑》是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学者编写的系列丛书。该书自1998年出版以来,已连续出版六年,共60余本,在金融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受到读者的热烈欢迎。 《金融法苑》系列图书秉持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宗旨,全方面、多视角地就广大读者所关心的金融法律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就当前的法律提供更多、更新的金融法律资讯。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问题专论、热点透视、案例评析、海外金融法介绍、金融前沿问题研究、金融监管、金融刑法、财会实务与法律、保险实务与法律、银行实务与法律、证券实务与法律、融资实务与法律等。 《金融法苑(2008年总第74辑)》为该系列图书之2008总第74辑。

书籍目录

金融刑法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的刑法规制违法发放贷款的修改评析从洗钱罪和赃物罪的相互关系看洗钱最 上游犯罪范围论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罪轮虚假信用申请罪金融法庭海外金融法

章节摘录

金融刑法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前世今生(一)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该罪的罪名确定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此前,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都没有规定该罪。如果要找渊源,当是《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可以将修正前《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看做是该条细化而来,实践中也大都如此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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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苑(2008年总第74辑)》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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