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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制度解读

包景轩 编 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  

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作者:

包景轩 编  

页数:

187  

Tag标签:

无  

前言

  本书研究对象为证券非公开发行(Private Offering,Nonpublic Offering,Private Placement)相关制度及其在中国的构建,是笔者在博士论文《证券非公开发行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完善而成的,为了更具可读性,本书主标题采用了国内更为人知的“私募”一词。但是在正文中,更多的使用了更准确的“非公开发行”一词。其原因,本书第1章有详细解释。简而言之,证券非公开发行是指与公开发行相对应的证券销售方式。国内与该名词相近的词汇是“私募”、“定向募集”及“定向发行”。                                                                     本书的选题缘于对我国证券融资现状和相应的法律结构性缺陷的反思,长期以来,我国合法金融和非法金融的界限不清,大量的金融活动无法以合法的“非公开发行”的名义纳入到合法融资的范围之内.尤其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私募融资”行为在我国出现,这些行为自定规则,自我解释.在此背景下,大量主动或者被动的“试错行为”层出不穷。这种情况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改之后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以往对于“金融”的理解主要限于银行体系的间接融资,而在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模式开通之后,中国的证券立法主要关注大规模的公开发行(经审批的股票、债券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甚至对于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公开发行也关注甚少,对“公开发行”缺乏一般性的标准。直到2006年《证券法》修改之后,才对“公开发行”进行了初步界定。而对于非公开的发行,法律更是基本采取回避的态度,原因可能在于其不仅涉及与公开发行的界限,而且也涉及在法律上与普通商业合同的界限。

内容概要

对于股份公司成立中可能涉及的股份非公开发行(包括“发起”过程和定向募集),应当从程序和实体法完善两个途径进行隔离:应当全面建立股份公司设立由律师审查并提供意见的程序,这一程序可以将大部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隔离开。股份公司设立的批准机关在审核过程中也关注公司设立是否构成公开发行,对于股份公司涉及非管理层职工或其他非成熟投资者持股的,构成公开发行,则应当移交证券监管机关,或者根据有关法律处理。而对于不构成公开发行的,直接在相应的公司登记机构备案。公司登记机构认为很可能构成公开发行,则应当征询证券监管机关的意见。此外,还应当完善“发起人”的资格标准,适当完善非公开股份的流通机制。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以务实的态度解决历史遗留的“公开发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区别认定问题。 从非公开发行与员工持股(含管理层持股)的关系看,大范围员工持股一般构成公开发行,而管理层持股一般构成非公开发行。其中,界定“管理层”的范围,是区分的关键。西方国家的大范围员工持股基本属于福利性质,通常属于证券公开发行的监管豁免,也可避免陷入是否构成“公开发行”的争议。在我国,由于特殊国情,员工持股常常有集资性质,或者集资与激励兼而有之。从我国经济结构的变化看,随着融资体系的完善和投资者的多样化,通过向员工大范围发行股份来达到融资的目的,已经没有必要,而且会引起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如企业和员工的多重关系问题。因此,有必要限制以融资为目的的大范围发行员工股份,将其朝着员工福利的方向发展。对于管理层持股,通常构成公开发行例外,本应该自由而少受监管,但是在我国,管理层持股经常发生在国有企业或者国有公司,从而使得私有制背景下的利益博弈在我国呈现出不同的画面,需要其他法律来防止其中可能产生的交易不公。

书籍目录

绪论1 证券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概念 1.1 “证券”的概念  1.1.1 “证券”的概念与本书主题的关系  1.1.2 扩展我国“证券”范围的必要性  1.1.3 扩展“证券”范围的外国借鉴   1.1.3.1 美国的证券概念   1.1.3.2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  1.1.4 对我国2006年《证券法》的评述  1.1.5 “受限制的证券”与“非公开证券” 1.2 证券“发行”的概念  1.2.1 证券“发行”的概念与本书主题的关系  1.2.2 “发行”本质上是证券的“出售”  1.2.3 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区分  1.2.4 关于区分“发行”和“募集”的评述  1.2.5 关于我国相关立法和学理解释的评述 1.3 证券“非公开发行”的基本界定与立法概况  1.3.1 美国  1.3.2 英国  1.3.3 意大利  1.3.4 中国台湾地区  1.3.5 日本  1.3.6 我国的立法概况和学理研究  1.3.7 本书为何使用“非公开发行”而非“私募”一词 1.4 本章小结与建议2 证券非公开发行的认定 2.1 非公开发行的合格购买人  2.1.1 应募人/购买人资格   2.1.1.1 美国   2.1.1.2 意大利   2.1.1.3 中国台湾地区   2.1.1.4 中国  2.1.2 应募人/购买人人数 2.2 非公开发行的信息提供 2.3 非公开发行的“非公开” 2.4 非公开发行的后续流通  2.4.1 非公开发行的特性与证券流通性的平衡  2.4.2 美国   2.4.2.1 《144规则》   2.4.2.2 《144A规则》  2.4.3 日本  2.4.4 中国台湾地区  2.4.5 新加坡  2.4.6 中国   2.4.6.1 现有的流通方式   2.4.6.2 规则体系的乱局   2.4.6.3 交易场所的困惑  2.4.7 小结 2.5 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要素  2.5.1 发行人及其决策程序   2.5.2 发行品种   2.5.3 发行规模与发行组合   2.5.4 其他限制因素   2.5.5 海外发行的例外 2.6 本章小结3 证券非公开发行的制度价值和监管理念 3.1 证券非公开发行的价值  3.1.1 适应差异化的证券融资和投资需求   3.1.1.1 证券非公开发行的优势   3.1.1.2 证券非公开发行的劣势 ……4 证券非公开发行在我国的实践及初步立法5 证券非公开发行基础制度在我国的构建6 股价公司设立与证券非公开发行7 员工持股与证券非公开发行8 非公开基金的立法与规范9 非公开证券的流通体制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研究动因。  本书研究对象为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顾名思义,证券的非公开发行是与证券“公开发行”相对应,指证券发行人以“不公开”的方式,向受限范围的投资者发行证券,募集资本的行为,其理念在于证券非公开发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如公开发行深切,因此对其发行过程的管制相对宽松。研究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的动机,源于对我国证券融资方式单一和投资渠道狭窄,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或者混乱现状的反思。 融资功能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则是实现该功能的两大渠道。非公开发行作为证券市场最早的发行方式,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和优点,因而目前仍然在成熟资本市场中被广泛使用,是证券发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回顾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随着证券交易所的建立,证券集中市场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规模越来越大,影响力与日俱增,因而与集中市场密切联系的公开发行方式越来越为公众所熟悉,而非集中市场似乎默默无闻,日薄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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