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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保险学疑难问题剖析

汪祖杰 等 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  

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

汪祖杰 等  

页数:

192  

内容概要

  《现代保险学疑难问题剖析》作者的学科研究领域集中在:保险体系、保险制度、保险管理和保险营销服务等范畴。一方面,这些保险范畴是金融学科研究领域里的一个“学科分工”,研究领域的分工可以使我们在保险研究中与金融“纯理论”研究以及其他金融研究领域“错位”发展;另一方面,保险又是具有较强市场性和实践性的产业,所以,必须按照保险产业的应用性进行学科研究和专业定位。《现代保险学疑难问题剖析》作者确定了自己在保险体系中的宏观、中观、微观研究层次,从而,《现代保险学疑难问题剖析》所涉及的论题不仅与以上学科方向定位有关,而且与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专业建设有关,从而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科研成果。  《现代保险学疑难问题剖析》共分16个章节,主要对现代保险学中的疑难问题作了剖析,具体内容包括保险价值论的内涵及其发展、可保风险的确定及其度量方法的演变、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分析、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剖析、寿险公司的主要经营风险分析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书籍目录

第1章 保险价值论的内涵及其发展1.1 关于保险价值1.2 保险的存在价值1.3 保险的商品价值1.4 保险的职能价值1.5 保险的价值规律第2章 风险度量的主要模型及其评述2.1 相关研究评述2.2 风险度量的主要模型2.3 保险风险度量模型第3章 可保风险的确定及其度量方法的演变3.1 可保风险的界定3.2 风险集聚与可保风险的合理安排3.3 可保风险的范畴与保险创新第4章 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分析4.1 保险经济补偿功能概述4.2 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内涵4.3 限制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发挥的因素分析4.4 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建议第5章 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分析5.1 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的客观性5.2 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内涵5.3 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分析5.4 深刻理解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重要意义5.5 我国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现状及问题分析5.6 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路径选择第6章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剖析6.1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客观性6.2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和外延6.3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6.4 全面认识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意义6.5 我国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缺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6.6 充分发挥我国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路径选择第7章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分析7.1 保险经纪人的起源及现状7.2 保险经纪人的概念7.3 保险经纪人法律地位的研究概述7.4 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分析第8章 保险合同的要式性分析8.1 保险合同是否要式合同的理论综述8.2 两大法系对于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之比较8.3 要式合同的认定标准8.4 我国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第9章 保险精算技术在保险公司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9.1 保险精算的起源及发展9.2 保险精算在保险公司管理中的主要职能9.3 保险精算在保险公司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第10章 寿险公司的主要经营风险分析10.1 寿险经营的特点10.2 寿险公司经营实务中的常见风险10.3 寿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第11章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分析11.1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必要性11.2 保险企业风险及其管理目标和原则11.3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基本框架第12章 我国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模式12.1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概述12.2 资产管理公司模式12.3 独立投资管理模式12.4 委托资产管理模式第13章 保险控股集团的风险识别与管理体制设计13.1 相关研究评述13.2 保险控股集团的风险识别体系13.3 保险控股集团的风险管理体制第14章 银行监管对保险监管的启示14.1 国际银行业监管的主要趋势14.2 银行业监管的趋势对我国的启示第15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改革15.1 国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模式15.2 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改革15.3 国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启示第16章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模式的选择16.1 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概况及其监管现状16.2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必要性分析16.3 完善保险中介机构监管模式的对策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1章 保险价值论的内涵及其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且标准的体系,但是从它产生至今已经经历了漫长的岁月。从朴素的保险思想开始,应追溯到4000多年前的古代文明古国,保险实际上是人类社会自然演化的结果。而现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则开始于11世纪中叶的海上保险。  尽管保险的产生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灾难和风险,但是,从商品经济的发展逻辑来看,保险的产生又是很自然的事。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对单个商业主体来说,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商业资本的谋利本性决定了社会分工的出现,所以,保险作为一种专门的服务业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就必然产生。  《保险学》作为当代高等学校的金融、保险、经济、管理等专业的基础课程,需要对保险的历史、本质和经济关系、保险市场及主体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等基本知识进行分析与论述,本章主要对保险的价值理论体系进行相关的讨论。  1.1 关于保险价值  在我国的保险实务中,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它是财产保险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根据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即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依照第一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定值保险;依照第二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不定值保险。  上述定义中的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也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也需要对人的寿命和身体本身进行科学估值的基础上来确定保险金额的高低,精算技术的核心就是解决人寿保险中的估值问题。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是足额保险。如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则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如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这一点对保险合同的购买者来说,存在技术上的难题,也是保险业务运作中的技术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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