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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卷-雷电防护标准汇编

《雷电防护标准汇编》编委会,中国标准出版社第四编辑室 编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作者:

《雷电防护标准汇编》编委会,中国标准出版社第四编辑室 编  

页数:

496  

前言

  本标准的第1章、第2章、第3章和第1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出版物IEC 60076-3:2000

内容概要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障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安全日趋重要,尤其是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磁污染已成为继水质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之后世界公认的第四大污染,雷电带来的电磁现象属电磁污染范围。雷电带来的危害,从引发森林火灾,到核设施的误起动等灾难性事件和对建筑物及人身的伤害。随着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现代化,对铁路、航空、金融、电力、电信、电视、网络等服务系统和设施可靠性及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人类活动对这些公用事业的依赖性越来越大,这也对雷电防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书籍目录

GB 1094.3-2003 电力变压器第3部分:绝缘水平、绝缘试验和外绝缘空气间隙GB/T 1094.4-2005 电力变压器第4部分:电力变压器和电抗器的雷电冲击和操作冲击试验导则GB/T 7253-2005 标称电压高于1 000 V的架空线路绝缘子 交流系统用瓷或玻璃绝缘子元件盘形悬式绝缘子元件的特性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GB 14050-1993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T 17949.1-2000 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 第1部分:常规测量GB 18802.1-2002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 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802.12-2006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 第12部分:选择和使用导则GB/T 20626.3-2006 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电工电子产品第3部分:雷电、污秽、凝露的防护要求GB/T 20876.2-2007 标称电压大于1 000 V的架空线路用悬式复合绝缘子元件 第2部分:尺寸和电气特性GB/T 21222-2007 绝缘液体雷电冲击击穿电压测定方法GB/T 21697-2008 低压电力线路和电子设备系统的雷电过电压绝缘配合GB/Z 21713-2008 低压交流电源(不高于1 000 V)中的浪涌特性DL/T 474.5-2006 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避雷器试验DL/T 475-2006 接地装置特性参数测量导则DL/T 557-2005 高压线路绝缘子空气中冲击击穿试验——定义、试验方法和判据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804-2002 交流电力系统金属氧化物避雷器使用导则DL/T 848.5-2004 高压试验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第5部分:冲击电压发生器DL/T 987-2005 氧化锌避雷器阻性电流测试仪通用技术条件DL/T 5161.6-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6部分:接地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章节摘录

  8 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  8.1 在儿童活动场所,应考虑将插座安装在一定的高度,否则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8.2 在浴场(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的公共场所,应有特殊的用电安全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人体不触及用电产品的带电部分,并当用电产品发生漏电、过载、短路或人员触电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8.3 医疗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16895.2 4-2005的规定。  8.4 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物体的储存、生产、使用等场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级要求应符合特殊场所的标准规定。  9 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  9.1 在用电的整个区域内,无线电干扰特性允许值应在同一频率的基础上确定,使干扰抑制保持在经济合理的水平,而且在整个频段仍能达到足够的对无线电保护。  9.2 电力系统电压的变化、谐波的抗扰性限值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9.3 用电系统在运行时的辐射骚扰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9.4 各种用电产品的抗扰性试验和发射试验应按照GB4824、GB4343或产品标准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试验。  10 用电安全的管理  10.1 用电单位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10.2 电气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并应具备与其作业活动相适应的用电安全、电击救援等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10.3 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进行电气作业时,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  10.4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0.5 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先主动了解或由电气作业人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10.6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10.7 用电产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和维护,检修、测试和维护的频度应取决于用电产品的规定的要求和使用情况。  10.8 经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并在重新使用前再次确认其符合本标准5.6的要求。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10.9 用电产品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性能时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10.10 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   ……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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