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实务精解
2008-2
中国法制
黄乐平 编
472
黄乐平律师长期从事劳动实务与研究工作,在社会保险实务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经验。书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与案例,均为实际发生的真实案例。本书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体例设计上独具特色,包括制度评述、办事流程、疑难问题、典型争议、文书范本和法律法规几大方面。此书为五险一金实务精解系列丛书之一,日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务精解》、《失业保险实务精解》、《养老保险实务精解》和《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四本书也将陆续出版发行,共同在社会保险法律实务方面为读者提供全面、权威、准确的指导和说明。 本书阐述了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来龙去脉,实施过程中的得失利弊及其对劳资双方的影响。作者根据自己经办与掌握的丰富案例,选择大量常见疑难问题,精准阐释处理方式及依据,以资借鉴。
黄乐平,北京义社劳动咨询中心主任,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工伤损害赔偿网(www.gongshang120.com)、中国劳动法网(www.chinahrlaw.con)首席顾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曾在某中央企业集团担任过专职法律顾问,因自己遭受工伤的亲身经历,深感普通职工劳动维权之艰难,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就一直致力于帮助职工劳动维权,免费为数千人次提供过劳动维权法律帮助,为数十起影响较大的劳动争议案件提供过法律服务或代理诉讼。曾多次受邀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职工权益保障培训班上授课。著有《最新工伤处理操作实务》、《工伤事故疑难案例解析(2卷)》、《员工维权实战兵法》、《工伤维权法律通》等著作,另在《半月谈》等报刊杂志发表劳动法论文多篇。多次接受过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新华社半月谈、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政协报、中国劳动保障报、华夏时报、新京报、京华时报、北京晚报、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媒体对其观点与事迹有广泛报道。
第一部分 综述 第一章 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述评 第一节 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 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完善 第二章 工伤保险缴费登记 第一节 工伤保险登记程序 第二节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流程 第三节 工伤保险的变更登记流程 第四节 工伤保险年检办理流程 第五节 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流程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程序与争议处理 第一节 卫伤认定是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第二节 劳动能力鉴定是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依据 第三节 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 第二部分 疑难问题解答 第四章 工伤认定 1.什么情况下职工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2.申请工伤认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3.自由职业人员发生工伤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4.律师、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退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可否申请工伤认定,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6.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能否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7.农民工所在企业不给上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该如何维权? 8.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9.未成年工遭遇工伤却未缴纳保险,冒名顶替他人治疗家属怎么办? 10.企业或者职工如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 1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或者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该如何认定工伤? 12.单位不申报工伤,个人怎么办? 13.单位以职工替班发生工伤事故为由不予申报工伤,职工本人能否自己申报工伤? 14.职工个人申请认定工伤时,劳动关系未确定的应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15.申报工伤认定,有无时效限制? …… 第五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章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工伤处理 第八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处理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 第九章 典型案例第四部分 文书范本与赔偿计算 第十章 法律文书范本 第十一章 工伤赔偿计算标准第五部分 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综述 第一章 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述评 第一节 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随着建国初期劳动保险制度的初步确立而建立。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遵循着两条线的设计思路。以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为主体为一条线,企业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伤亡,称为“工伤”;以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为另外一条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伤亡,称为“公伤”。二者界定分明,各自的法律发端也截然不同,前者是依据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者则主要依据1950年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如无特别说明,本书所指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适用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正伤保险制度其后经历了一个曲折的“之”字形发展过程,即由最初的工伤社会保险到工伤“企业保险”,再到现在的工伤社会保险。现就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作以简单的评述。 一、1951年2月—1996年9月:《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与工伤保险制度的曲折发展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的宪法性纲领文件,确立了工人当家作主的地位,规定了工人的各项权利,明确提出“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作为对共同纲领的落实,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创建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该条例中确定的工伤补偿法律制度模式为社会保险加单位(雇主)责任制,即企业按工资总额3%缴费,建立劳动保险基金,工伤待遇中的因工残废抚恤费和因工残废补助费从基金中支付,其他工伤补偿如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资方)负担。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条例规定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具体操作方式为: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与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 ……
内容值得一读,很实用,物超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