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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法律依据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

223  

内容概要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3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约30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50多部行政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组成。税收法律可以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全书分为三个部分,除了上述两大类外,第三大类收录了有关税务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件。  第一部分涉及20多个税种,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此部分包括所得税、货物和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四类。精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八个法律文件作为主体法,总结归纳操作过程中的实际应用问题,并为之制作适用指引,指明解决问题的具体法律依据。第二部分税收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主体法,收录税务登记、税收减免、税收执法、纳税担保等方面的十一个法律文件。基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法律依据》提供税收案件法律依据的特点,在第三部分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税收刑事案件有关的部分法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有关惩治偷税、抗税犯罪和有关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两个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等三个司法解释。  由于篇幅所限,《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法律依据》没有将相关法律文件全部收录。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涉及抵税财物拍卖、变卖,但《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法律依据》并没有收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类似的情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法律依据》尽量在脚注中注明,读者可以根据脚注中文件公布日期和文号查阅相关法律。此外,《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法律依据》还附录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格式,供读者参考使用。出版说明  我社自2002年开始推出的“办案依据丛书”在广大读者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受到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法律工作者,以及普通公民、高校师生的好评。此次,我社以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最新进程和法规编纂技术方面新的成果为基础,全新推出“新办案依据丛书”,以期满足当前读者对法律工具书越来越高的要求。  “新办案依据丛书”吸收了法规编纂的新技术并有所创新,同时也借鉴了图书出版市场越来越个性化的趋势,力图体现三大特点:  一、简约。本丛书通过“主体法条文及适用指引+配套法律依据”的结构,贯彻“精深加工,形式简明”的法规编纂理念,将复杂的法律体系化繁为简,努力使每一《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法律依据》都做到编排简约、一目了然。  二、容易掌握,使用方便。各个分册的“主体法条文及适用指引”部分向读者提供了掌握相关法律领域总体状况的线索,同时提供了大量具体适用问题的检索指南。“配套法律依据”相应地收录了各个文件。当然,由于篇幅有限,我们没有收录全部相关文件,但通过一些技术处理,我们尽量在有限的脚注当中说明了相关信息。  三、个性化。丛书分册的设计充分考虑到读者阅读习惯的多样性,多以热点法律问题为线索,允许内容交叉但突出个性,价位适中,力求使读者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国家赔偿法》条文及适用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二部分 配套法律依据总类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1月25日)司法赔偿(一)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199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违法扣押财产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批复(1998年3月11日)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1999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批复(199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4日)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9月26日)(二)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原判数罪再审个罪改判无罪且已执行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批复(1996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的查封财产保管人擅自动用处分其保管的财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1998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1998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在假释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1998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错误执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1998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对象错误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错误逮捕检察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批复(2000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监狱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造成死亡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2000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2000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违法查封且未尽保管义务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2002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批复(2003年1月28日)……附录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赔偿的含义与履行机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规则原则是违法原则,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认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等。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 【侵犯人身权的情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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