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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合同争议案件法律依据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

331  

内容概要

  《办理合同争议案件法律依据》提供税收案件法律依据的特点,在第三部分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税收刑事案件有关的部分法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有关惩治偷税、抗税犯罪和有关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两个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等三个司法解释。  第一部分涉及20多个税种,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此部分包括所得税、货物和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四类。精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八个法律文件作为主体法,总结归纳操作过程中的实际应用问题,并为之制作适用指引,指明解决问题的具体法律依据。第二部分税收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主体法,收录税务登记、税收减免、税收执法、纳税担保等方面的十一个法律文件。  由于篇幅所限,《办理合同争议案件法律依据》没有将相关法律文件全部收录。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涉及抵税财物拍卖、变卖,但《办理合同争议案件法律依据》并没有收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类似的情形《办理合同争议案件法律依据》尽量在脚注中注明,读者可以根据脚注中文件公布日期和文号查阅相关法律。此外,《办理合同争议案件法律依据》还附录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格式,供读者参考使用。出版说明  我社自2002年开始推出的“办案依据丛书”在广大读者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受到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法律工作者,以及普通公民、高校师生的好评。此次,我社以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最新进程和法规编纂技术方面新的成果为基础,全新推出“新办案依据丛书”,以期满足当前读者对法律工具书越来越高的要求。  “新办案依据丛书”吸收了法规编纂的新技术并有所创新,同时也借鉴了图书出版市场越来越个性化的趋势,力图体现三大特点:  一、简约。本丛书通过“主体法条文及适用指引+配套法律依据”的结构,贯彻“精深加工,形式简明”的法规编纂理念,将复杂的法律体系化繁为简,努力使每一《办理合同争议案件法律依据》都做到编排简约、一目了然。  二、容易掌握,使用方便。各个分册的“主体法条文及适用指引”部分向读者提供了掌握相关法律领域总体状况的线索,同时提供了大量具体适用问题的检索指南。“配套法律依据”相应地收录了各个文件。当然,由于篇幅有限,我们没有收录全部相关文件,但通过一些技术处理,我们尽量在有限的脚注当中说明了相关信息。  三、个性化。丛书分册的设计充分考虑到读者阅读习惯的多样性,多以热点法律问题为线索,允许内容交叉但突出个性,价位适中,力求使读者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文及适用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二部分 配套法律依据一、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0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2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节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节录)(200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1996年12月16日)二、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日)三、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199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199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1995年12月7日)四、合同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录)(1995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1995年6月16日)五、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六、赠与合同七、借款合同八、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九、建设工程合同十、运输合同十一、其他合同附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节录)(2008年2月4日)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文及适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合同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对合同主体的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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