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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注解与配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09出版)
出版时间:

2008-9  

出版社: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09出版)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

234  

内容概要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规章 制度第五条 国家发展劳动事业第六条 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第七条 工会的组织和权利第八条 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置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十条 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第十二条 就业平等原则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第十四条 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第十五条 使用童工的禁止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概念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第十八条 无效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 款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之约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第二十五条 过失性辞退第二十六条 非过失性辞退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无条 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审查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 标准工作时间第三十七条 计件工作时间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的周休日第三十九条 其他工时制度第四十条 法定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 延长工作时间第四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的处长工作时间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禁止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第四十五条 年休假制度第五章 工资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基本原则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第四十八条 最低工资保障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资第五十一条 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资支付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第五十五条 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七条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第五十九条 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第六十条 女职工经期的保护第六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的保护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的保护第六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第六十五条 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六十六条 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第六十七条 各级政府的职责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第六十九条 职业技能资格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制度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第七十三条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 件和标准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第七十五条 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第七十六条 职工福利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第七十八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相互关系第八十条 劳动争议的调解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第八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第八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效力第八十四条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十六条 劳动监察机构的监察程序第八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监察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配套法规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注解本条规定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对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大致上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类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下法律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前一种情形下,劳动法的适用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必要,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而后一种情形下,只有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才适用劳动法。这里,首先需要对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而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当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一方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时,只有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法相比,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上,又增加了一类,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用1.公务员等一些特殊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公务员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不是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因此不属于第2条第2款中规定的范围,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而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对于国家与公务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调整。另外需要注意,除了公务员以外,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也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2.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即适用劳动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即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体来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2)用人单位身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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