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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解与配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

232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解与配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解与配套》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管理方针第四条 安全生产要求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第七条 工会职责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第九条 监管部门及职责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宣传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 支持发展第十五条 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第十八条 资金投入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 知识能力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二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第二十五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要求第二十六条 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和验收第二十八条 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标准及护养、检测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第三十一条 淘汰制度第三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第三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第三十五条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第三十九条 经费保障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问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四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四十三条 工伤社会保险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第四十五条 了解、建议权第四十六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第四十七条 紧急情况处置权第四十八条 获得赔偿权第四十九条 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第五十条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第五十一条 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第五十二条 工会监督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 政府职责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第五十五条 政府监管的限制第五十六条 监督辁查的职权范围第五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第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要求第五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第六十条 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察第六十二条 检查机构的条件和责任第六十三条 举报制度第六十四条 举报权第六十五条 举报义务第六十六条 奖励第六十七条 舆论监督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八条 政府职责第六十九条 组织和设备要求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第七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第七十二条 事故抢救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七十四条 事故责任第七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第七十六条 事故信息公布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审批监管工作人员违法第七十八条 监管部门违法第七十九条 检评机构违法第八十条 资金投入违法第八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违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第八十四条 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安全管理协议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管理协议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宿舍违法第八十九条 免责协议违法第九十条 从业人员不服管理的责任第九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第九十二条 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第九十三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九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九十五条 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九十六条 用语解释第九十七条 生效日期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通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1月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3日)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安全标志(GB2894-1996)(1996年3月14日)

章节摘录

  从业人员的义务为以下三种: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八)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九)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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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解与配套》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出版。  专业导引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 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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