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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法律实务丛书-矿产物权疑难法律问题解析与实务操作

蒋文军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蒋文军  

页数:

356  

Tag标签:

无  

前言

  1986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矿产资源法》。二十余年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法制等各方面均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变革。为了不断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除在1996年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修订外,还出台了大量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体系较为完整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但是,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矿产资源法》,虽然经过1996年的修订,仍然具有较为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已明显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大量部门规章、政策,但这些规章和政策与现行《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相关行政法规,乃至这些规章、政策之间,均存在诸多冲突与矛盾之处。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里程碑。在《物权法》中,探矿权和采矿权被明确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适用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而在《矿产资源法》中,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法律性质和定位一直付之阙如。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与《物权法》的规定存在诸多不协调乃至冲突的内容。因此,《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矿产资源法》的修订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国数年前就已经将《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工作列入了议事日程。《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工作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内容概要

  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首次将探矿权和采矿权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为了配合《物权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发布实施了新的《民事案由规定》,将矿业权纠纷列为用益物权纠纷。可以预见,在《物权法》实施以后,当事人之间因矿业权的流转、合作、租赁、抵押、承包等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将不断增加。 本书主要对我国现行矿业权出让、流转、越界开采纠纷解决制度、外商投资中国矿业的法律制度以及涉及矿业权纠纷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协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本书的出版必将促进司法审判对矿业纠纷的处理,也必将对广大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从事矿产资源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作者简介

  蒋文军律师,1970年生,毕业于北京国际关系学院英语专业和清华大学法律专业。现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该所于2005年被全国律协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事务所副主任兼管委会委员。长期以来,蒋律师致力于房地产、建设工程和矿业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并于2005年被中国施工业企业协会评为“全国优秀建设工程法律顾问”。蒋律师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具有比较丰富的涉外法律服务经验。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专题研究篇 专题一 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若干问题  一、矿业权的法律性质  二、我国矿业权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现行矿业权出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四、对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改革建议 专题二 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若干问题  一、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二 、我国现行矿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对我国现行矿业权流转制度的改革建议 专题三 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现行法律框架下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二、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辨析  三、将矿业权出让合同认定为民事合同的法律意义 专题四 外商投资中国矿业的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中国矿业的准入制度  二、外商投资中国矿业的途径和方式  三、外商投资中国矿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管理制度  四、外商投资中国矿业的相关税费制度 专题五 越界开采的纠纷解决及责任承担问题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问题的提出  三、《物权法》颁布以前矿业权的法律性质  四、现行法律框架下越界开采矿业权纠纷的解决及责任承担  五、矿产资源法对越界开采人行政处罚的不足及修改建议 专题六 在涉及矿业权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协调问题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问题的提出  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矿业权转让的规定  四、对本案判决的评析  五、关于在涉及矿业权权属转让、变更的司法审判中如何协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建议第二部分 实务问答篇 一、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是如何构建的? 二、矿业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 三、矿业权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四、什么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 五、什么是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  六、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七、我国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的减免有哪些规定? 八、我国法律规定的矿产资源的开采禁区有哪些? ……附录:与矿产资源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专题研究篇  专题一 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若干问题  从198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到1996年修订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再到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我国矿业权取得制度历经了从无偿行政授予到有偿行政授予再到以招拍挂市场竞价出让为主、协议出让和申请在先出让为辅的演变。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首次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将矿业权明确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上述演变见证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  在理论界和我国矿业主管部门的努力下,尽管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改革已经取得了诸多令人鼓舞的成果,对维护和实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及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矿业权出让制度仍然存在诸多弊端,已明显滞后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实际需要。《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是民事法律制度建设进程中的里程碑。《物权法》对矿业权法律性质的界定,对我国现行矿业权出让制度也提出了进一步改革的要求。  本专题拟对我国矿业权取得制度的演变及现状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和精神,对我国现行矿业权出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弊病进行评析,进而提出改革现行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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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物权:疑难法律问题解析与务操作》的出版必将促进司法审判对矿业纠纷的处理,也必将对广大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从事矿产资源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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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采购,所以个人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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