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要义
2009-4
中国法制出版社
赵廉慧
333
无
80年前,东京大学民法教授我妻荣首次发表了他的著作《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文章以连载方式,历时三年,分14期刊出。这是一部划时代的法学文献。10年前,这部著作被译成中文出版。这件翻译工作,就是由江平先生主持的《外国法律文库》组织完成的。作为该文库的编委会成员,我曾参加过当年的选题会议。当时,谢怀拭先生是这一译事的推动者,也是这部译著的审校人。多年来,我一直将该书作为推荐给研究生的必读书,自己也时常品读。这部书给我的启示,就是深刻认识债法在现代社会中的特殊意义。在他的启发下,我通过对金融经济中的财产法现象的观察,认识到,在以金融经济为主导的时代,以债权为载体的信用交易和信用资产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支柱。在今天,债不仅是法律关系,而且是财产。由于债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我们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加强债法的知识传承和学术研究。 我妻荣先生给我另一个重要启示,就是教授的为学之道。先生有一名言:“大学教授有两大任务:一是写出自己熟悉的专业及学术领域的讲义乃至教科书;二是选择自己最有兴趣、最看重的题目,集中精力进行终生的研究。”我相信,这一名言不仅是许多日本民法学家的治学座右铭,也是许多中国民法学者所赞佩的学术境界。
本书试图以新的理念和新的形式对债法基本理论进行新的解说。论其特点,大抵有如下几端: 第一,在整体观念上,以“问题”和“规范”为核心,而不囿于概念之演绎。 第二,在内容上推陈出新,对债法总论的若干重要理论问题提出独到的理解。 第三,在结构形式上,虽然还不能也不必突破按“定义”、“特征”、“构成要件”和“意义”表述的教科书传统定式,但其结构安排、语言风格等都有所更新。 书中以“延伸思考”、“延伸阅读”、“注意问题”等板块,将一般内容与重点内容、基础内容和拓展内容相区分,便于读者阅读。而且,本书力求用简洁的语言切入实际问题,避免核心观点和体系感因繁琐的学说引用和素材堆砌而被淹没。本书还运用案例解说法,便于读者把握抽象理论所指向的现实问题。
赵廉慧,男,1974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1996年—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2000年—2003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博士后研究(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派),2005年—2007年2008年起,荷兰伊拉姆斯大学博士候选人从2003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任教至今。主讲民法总论、债法总论、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课程。
代表作品:
《财产权的概念——从契约的视角分析》(独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合同法学》(合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另有学术论文、译文二十余篇发表于《比较法研究》、《人民司法》、《民商法论丛》、《判解研究》、《洪范评论》、《人民法院报》等。
序第一章 债与债法 第一节 债的发生和债的概念 一、债的发生 二、债的定义 三、债的要素 第二节 债的本质 一、债的本质 二、债权的特点 三、债权与物权 四、债的效力之扩张 第三节 债法 一、债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二、债法具有普遍性的特征 三、债权法由诚实信用原则所支配第二章 债的类型 第一节 根据债的客体(给付)所作的划分 一、根据给付的内容所进行的分类 二、根据债的客体可否选择而进行的分类 ——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和任意之债 三、根据给付的方式分类 ——一时之债和继续之债 第二节 按照债的强制执行力所作的划分 一、自然之债和法定之债 二、主债和从债 第三节 多数人之债(根据主体人数进行的分类) 一、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二、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 三、不真正连带之债(责任) 四、补充责任第三章 债的效力——对内效力 第一节 债权的效力 一、简说 二、债权的请求力 三、债权的执行力 四、债权的保持力 五、处分权限 六、不完全债权(债务) 七、债权效力的阻却 第二节 债务的效力 一、以给付义务为中心的义务群 二、债务与责任 第三节 债务不履行 一、概说 二、履行不能 三、给付拒绝 四、不完全给付(不完全履行)——债的干扰 五、给付(履行)迟延(特指债务人迟延) 六、受领迟延 第四节 不履行债务的效力——债不履行的救济 一、强制实际履行 二、损害赔偿第四章 债的担保和保全 第一节 广义的债的担保之一般理论 一、一般担保及其局限 二、特别担保 第二节 债的担保之一——保证 一、前提问题 二、保证和保证合同 三、保证的分类 四、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五、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的关系 六、保证责任的消灭 七、保证与物保 第三节 其他债的担保 一、定金 二、违约金 第四节 债的保全——债的对外效力 一、债的保全概述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五章 债的移转 第一节 债的移转概述 一、债的移转的意义 二、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 三、债的移转的特征 四、债的移转原因 第二节 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特征和方式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第三节 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特征和方式 二、债务承担的种类 三、债务承担的条件 四、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 债的概括承受 一、概念 二、种类第六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 概 述 一、合同法规定的债的消灭原因 二、理论上存在的债的消灭原因及其分类 三、简单说明 第二节 债的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二、受领人与清偿人 三、第三人清偿 四、代物清偿、部分清偿 五、清偿地、清偿期和清偿费用 第三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和功能 二、提存的条件 三、提存的效力 第四节 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分类与功能 二、抵销的条件 三、抵销的效力 四、约定抵销 第五节 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与原因 二、混同的效力 第六节 债务免除 一、概念和性质 二、免除的效果 第七节 债务更新 一、概念确定 二、债务更新制度的存在意义 三、成立要件 四、性质和效力第七章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第一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四、无因管理的理论分类 第二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四、不当得利的效力 五、给付不当得利返还的排除和缩减常用法律缩略语主要参考著作法律人需要的是什么样的创新(代后记)
第一章 债与债法 第一节 债的发生和债的概念 一、债的发生 (一)债的发生原因及其正当化论证 权利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内涵是正当性。一个人在享有针对别人的债权之时需要有正当的理由;而反过来,一个人对别人承担义务也需要正当化的理由。我们在讨论债的发生的原因的时候,也是在讨论债的正当化。 1.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 合同、遗嘱以及团体设立行为等是意定之债(或者约定之债)发生的原因,其中,合同是最主要的原因。 设例:乙聘任甲为自己酒店的总经理,并约定乙在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类似酒店的管理工作。 约定之债来自当事人的约定。这是自己为自己设定的、经自己同意而正当化的义务。我之所以要承担某一债务是因为我“愿意”这样,是我的“自由意志”选择(意思自治)的结果。即当事人自己的“同意”为其承担债务提供了正当性理由。 当事人通过合同等积极地为自己设定义务、取得权利,安排自己未来经济生活。这是债产生的积极的方式。庞德说过:财富,在一个商业的时代,大部分是由允诺所构成。法律执行当事人自愿为自己设定的义务,为财富的流转和增长提供了一个根本性的机制。
这是他在留学日本东京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归来后潜心工作的成果。我曾笑言:赵廉慧博士留学于我妻先生当年执教之所,必得先生学术遗风之真传。读过本书文稿,始信此言不谬。 ——王卫国
“大学教授有两大任务:一是写出自己熟悉的专业及学术领域的讲义乃至教科书;二是选择自己最有兴趣、最看重的题目,集中精力进行终生的研究。”我相信,这一名言不仅是许多日本民法学家的治学座右铭,也是许多中国民法学者所赞佩的学术境界。 我的同事赵廉慧博士,新近撰写了《债法总论要义》一书。这是他在留学日本东京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归来后潜心工作的成果。我曾笑言:赵廉慧博士留学于我妻先生当年执教之所,必得先生学术遗风之真传。读过本书文稿,始信此言不谬。 ——王卫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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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的内容,感觉良好
这本书实在是看不下去了,作者是不是学法律的怀疑,很不好,看了40页实在是学不到什么东西,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