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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

陈刚 总主编,邓继好 分册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陈刚 总主编,邓继好 分册主编  

页数:

561  

译者:

陈刚  

前言

一套丛书的“总序”,往往是洒洒万言。我却欲用最直接、最简洁的文字写就本套丛书的“总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读者完全可以从本套丛书所收录的内容上准确无误地判断出其出版价值及意义。个人认为,推出《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这套丛书,旨在增进理论界、实务界对近百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发展状况的了解,通过整理、汇编、说明文献资料的方式,努力搭建公开、平等的学术平台,增加学术积累,满足立法及实务之需,促进本学科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本套丛书追求的最大价值不在于证明编纂者的创造,而在于渴望读者们、利用者们的发现。自光绪二十八年四月丙申(1902年5月13曰)清政府下诏沈家本、伍庭芳主持修律及拉开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序幕,时至今日已逾百年。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百年进程,既是中华固有法制和法律思想全面走向衰败以及西方现代法制、法律文化逐渐本土化的过程,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及其理论不断走向独立、成熟和体系化的过程,全面认识和评价这一过程,对于今天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研究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我国目前尚未有全面总结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百年进程中的立法成果、理论成果的文献资料集,而弥补这一空白当属民事诉讼法学者应为的一项学科基础建设工作。本套丛书的编纂者们希望能为填补这块空白提供力所能及的贡献,即便我们知道从事文献资料的提供工作的确是件“损多益少”的事情。

内容概要

  《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民国初期·第1卷)》主要讲述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百年进程,既是中华固有法制和法律思想全面走向衰败以及西方现代法制、法律文化逐渐本土化的过程,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及其理论不断走向独立、成熟和体系化的过程,全面认识和评价这一过程,对于今天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研究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书籍目录

民初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研究(1912—1928)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民初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背景与路径第三章 民初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集团推动力第四章 民初现代民事诉讼法制观念的生成与发展第五章 民初现代民事诉讼原则的确立与展开第六章 民初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泥守与权变第七章 民初民事裁判执行制度的继受与新创第八章 结语诉讼程序浅释 序 第一编 本论 第二编 附录山西省息讼会办法民事诉讼条例详解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第四编 抗告程序 第五编 再审程序 第六编 特别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施行条例百弊丛书(节选)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绪论中国传统法制,立基于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皇帝集权的专制政体以及家族本位的宗法社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树一帜、与众不同的精神品格和文化魅力,呈现出浓厚的民族色彩。其影响,对内有力地维系着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使之绵历两千余年,“屹然独立于天地间,经久而不替”;对外则曾一度为日本、朝鲜、越南等周边国家所效仿,在东亚地区形成以礼法文化为基本特征的儒家法文化圈,被誉为“中华法系”,并与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变化缓慢,中国传统法制基本维持着其原有面貌,很少变化。但是18、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自由、民主与人权思想的兴起,欧洲各国法制纷纷改弦更张,面貌为之一新,而中国传统法制却依然停留在中世纪,墨守陈规,不思更新。“可断言者,中国传统法制实自法国大革命以后,始大幅度落后于欧陆各国。”第二百七十六条 不宣告之裁决,应为送达。已宣告之裁决,得抗告者应为送达。不经言词辩论之判决即不宣告者,法院应依职权送达,正确告知当事人两造,此通例也。然时于此项有种种之例外,不能不亟为注意者。例如,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及执行命令亦属一种裁决,而法院并不以职权送达;又驳斥声请诉讼费用额之裁决,惟对于声请人为送达是也。诸此例外应规定于适当之条文内,或任诸法文之解释,故不能于专条中总汇之规定。此本条所以设也。第二百七十七条驳斥声明或就有争执之声明所为之裁决,应附理由。推事所为之判决概依法定之程式为之,而裁决书可毋庸依判决书之程式,故有本条之规定。其对于驳斥声明或就有争执之声明,推事所为之裁决应附理由,藉以显明发现裁决之原因,免当事人之疑义。此本条之所设也。第二百七十八条裁决经宣告或送达后,为该判决之法院、审判长、受命推事或受托推事受其羁束。但关于指挥诉讼或本条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法院所为之裁决,无论已宣告者或已送达者,固不得自由撤销。于第二百七十一条已有规定①外,属于诉讼上指挥之裁判或于本条例有特别规定者,均许自由撤销,亦与当事人之利益无碍,并使诉讼易于进行。且以裁判之性质言之,非使法院撤销不可者,其由审判长、受命推事、受托推事所为之裁判亦然。此本条之所以设也。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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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民国初期第1卷)》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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