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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迷雾

赵秉志 等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赵秉志 等编著  

页数:

329  

前言

现代化的国家是法治国家。现代文明进步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及其贯彻,对社会的发展进步至关重要。而现代刑事法治则在现代化法治国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改革开放后的_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刑事法治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无论是刑事法学理论还是刑事法治实践,都仍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以更为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于2005年8月建立,系专门从事刑事法学理论研究的、中国刑事法学领域首家且目前唯一的、独立的实体性、综合性学术研究机构。研究院以一批中青年专家学者为中坚,并聘请了包括老一辈著名刑法学家、中央政法机关专家型领导以及重要国际组织领导人在内的国内外知名刑事法专家、学者担任特聘顾问教授、专家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研究员)。研究院的设立,旨在建设全国领先并与国际知名刑事法学机构看齐的新型刑事法学学术机构,本着刑事法学一体化的精神,逐步全面发展中外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区际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中外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刑事司法制度等刑事法的诸多学术领域,培养高级刑事法学专门人才,为中国法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进行新的探索,力争为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在刑事法学领域作出更大的贡献。

内容概要

 关于死刑的理论探讨属于死刑的学术研究领域,其见解无疑趋向理性,但却距离人们的实际生活较远,很难进入普通大众的视野;即便进入,其专门术语也可能令人望而生畏,为之却步。如何将现代死刑改革的理念推向普通民众,是个看似简单其实却很艰难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国内外相关学术合作伙伴有幸共同申请并获得批准承担了欧盟重大项目“促进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研究”,经过两年多的学术研究在死刑理论方面取得了较多的学术成果,将相关学术成果及其理念推向社会,以大众话语与民众共享,既是项目的要求,又是北师大刑科院从事学术研究的社会追求。因此,在合作伙伴英中协会的积极倡议和支持下,我们在组织研究人员就社会公众了解、认识、理性对待死刑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经过筹备和研究、写作,决定推出一本关于普及死刑理论研究成果及其理念的面向普通民众的通俗读本。这就是呈现于读者朋友面前的这本《超越迷雾:死刑问题新观察》。

作者简介

赵秉志,男,1956年生,河南南阳人。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等社会职务。获得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中国区际刑法、国际刑法。出版《犯罪未遂形态研究》等个人专著和论文集17部;主编专业著作200余部,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500余篇。主持或参与主持国(境)内外科研项目60余项。论著和个人曾40余次获得国家级、部委级奖励。

书籍目录

上篇 回眸历史 1.中国古代死刑执行方式知多少 2.中国古代最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凌迟刑 3.中国古代最普遍的死刑执行方式——斩 4.中国古代的族刑 5.中国古代死刑的执行时问和禁忌 6.中国古代死刑的执行场所 7.中国古代死刑的慎刑与恤刑 8.死刑在古代中国对腐败犯罪的适用 9.中国古代的复仇心理与死刑适用 10.中国古代的报应观念与死刑适用 11.中国古代的威慑观念与死刑适用 12.中国古代死刑流变的特点 13.清末沈家本的死刑思想及其对死刑制度变革的促进 14.古代世界其他国家的死刑执行方式 15.断头台的历史 16.绞刑 17.刽子手中篇 聚焦现实 1.中国当前的死刑政策与立法 2.和谐社会构建与死刑 3.死刑与报复犯罪 4.死刑与“杀一儆百” 5.死刑适用与民愤 6.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的公开 7.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限制适用和废止 8.外国死刑制度的启示 9.联合国在推动废止或者限制死刑方面的举措与努力 10.死刑废止与社会文明进步 11.死刑与犯罪预防 12.“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意义 13.死刑适用之错误 14.死刑适用与社会公道 15.死刑适用与人道主义 16.死刑适用的条件 17.死刑与安抚被害方 18.一人命,几人偿? 19.赔钱可否免死? 20.杀害亲属案的死刑适用 21.侵财数额、经济损失与死刑适用 22.死刑犯:是魔鬼还是羔羊?  23.死刑犯的生育权:是理所当然还是无理取闹?  24.赦免死刑犯是否可行? ……下篇 斟酌未来

章节摘录

插图:(二)被害人死亡与死刑适用从立法的表现来看,在中国刑法典分则中,对行为人可适用死刑的具体犯罪,杀害或者导致被害人死亡是其中一个比较重要和常见的犯罪情节。被害人死亡的情节,有的属于定罪的基本情节,即属于具体犯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内容,如刑法典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而有的则属于量刑的情节,即属于具体犯罪加重犯罪构成的内容,如刑法典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不过,被害人死亡这一犯罪情节不管是属于定罪情节,还是属于量刑情节,都与具体犯罪之基本犯的实行行为有关系,该实行行为往往针对被害人的人身、侵犯被害人某种人身权利,有的是直接侵犯被害人的生命权益,例如刑法典第446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有的则是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健康等人身权利,例如刑法典第236条“强奸罪”;还有的是部分实行行为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例如刑法典第263条“抢劫罪”。因此,上述这些犯罪,在性质上都属于“暴力犯罪”。而绑架罪的基本犯就是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的,其加重犯则规定了行为人故意杀害或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因而也属于暴力犯罪。在“被害人死亡”上,除了“杀害被害人”有被害人是否死亡的问题之外,两者都有被害人多寡、死亡被害人多寡的问题。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对于实行行为是杀害被害人的犯罪来说,可能成立除了犯罪既遂之外的其他犯罪停止形态,在量刑上自然不同于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而对于相同性质犯罪的不同案件来说,被害人的数量以及死亡被害人的数量,对不同案件中行为人的量刑也有着不同的影响,例如,绑架一人与绑架多人,拐卖一名妇女致死与拐卖多名妇女致死,行为人的刑罚轻重自然不同。不过,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需要考虑的问题主要是要否对行为人适用死刑。在现实生活中,问题会更复杂一些,主要有:第一,若犯罪人杀害多人或者致被害人死亡,是否就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要对犯罪人适用死刑?第二,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多个犯罪人杀死一名被害人或致使一名被害人死亡,要否对多个犯罪人都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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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迷雾:死刑问题新观察》:This publication has been produced with the assistance of theEuropean Union. The contents of this publication are the soleresponsibility of the authors and can in no way be taken to reflectthe views of the European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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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后有些思考,还不错。


封面脏的要死,看上去就像二手书一样,上次买过一本死刑密码也是这样。是不是很久以前出版的书都这样脏??看来以后买出版比较久的不应该在当当网买了。两个字总结:失望。


写的很深,看起来有点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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