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国际法·司法职业道德
2009-11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498
378000
《2010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本丛书主要特点如下: 1.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2.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并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3.标注相关法条和历年真题,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2月25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11月15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1970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14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0年8月28日)……
为了保障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第二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三条故意违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四条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五条向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匿或者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六条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延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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