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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

陈璐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陈璐  

页数:

239  

Tag标签:

无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已经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成为正式的法律。这是在成文法国家范围内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成文法,在成文法国家的民法立法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英美法系的民法也具有重要影响。我作为研究侵权责任法理论和实践三十年,又亲身参加了《侵权责任法》制定全过程的一位民法专家,在《侵权责任法》通过的那一刻,感到特别振奋,有一种强烈的幸福感。这种振奋和幸福来自于对《侵权责任法》的感情,来自于对人民权利保护的责任感,也来自于侵权责任法在保障人民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侵权责任法》成为正式的法律,将来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作为保护人民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武器,就能够在保护人民权利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我作为一位专门研究侵权法的专家,怎能不感到兴奋呢!  应当看到的是,从1986年4月12日立法机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于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到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侵权责任法》,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走过了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道路,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实践,司法实践不断积累丰富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制定很多重要的司法解释。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这些本土经验成为法律制定的重要基础,再加上借鉴各国侵权法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就形成了现在的《侵权责任法》。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标志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建设进入了完善时期,中国民法典的主要立法任务也已经基本完成。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是独具特色的。

内容概要

本书全面分析了产品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营销缺陷等具体侵权类型,精选50个典型的产品侵权案例,从新法的视角重新解读法院判决;同时例举并比较了相关法律依据,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适用和赔偿责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

作者简介

陈璐,女,湖南大学法学院讲师。200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2007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杨立新教授,2004年获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自2004年以来在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四篇,人大复印资料转载论文两篇;担任《合同法判例与学说》副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参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等国家规划教材三部;参加司法部项目“人格权问题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医疗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书籍目录

案例索引法规索引导论上编 产品缺陷类型与认定 第一章 产品设计缺陷类型与认定  第一节 产品设计缺陷类型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原材料、零部件设计缺陷 (二)构造设计缺陷 (三)其他工艺设计缺陷 案例新解  第二节 产品设计缺陷的认定与证明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产品设计缺陷的认定方法 (二)产品设计缺陷的举证责任 案例新解 第二章 产品制造缺陷类型与认定  第一节 产品制造缺陷类型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材料、部件制造缺陷 (二)制造工艺缺陷 案例新解  第二节 产品制造缺陷的认定与证明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产品制造缺陷的认定方法 (二)产品制造缺陷的举证责任 案例新解 第三章 产品警示缺陷类型与认定  第一节 产品警示缺陷类型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产品警示内容缺陷 (二)产品警示方式缺陷 案例新解  第二节 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与证明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方法 (二)产品警示缺陷的举证责任 案例新解 第四章 产品营销缺陷类型与认定 第一节 产品营销缺陷类型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运输、储存缺陷 (二)售后警示缺陷 (三)召回缺陷 案例新解 第二节 产品营销缺陷的认定与证明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产品营销缺陷的认定方法 (二)产品营销缺陷的举证责任 案例新解下编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承担 第五章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当事人 第六章 产品侵权责任形态 第七章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与给付 第八章 产品侵权责任减免事由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章节摘录

  用产品安全标准来认定设计缺陷,其实质是用产品安全强制标准来衡量企业标准。如果企业的产品设计违反了强制标准,即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或行业强制标准,则可直接认定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本书案例“张女士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宝洁(中国)有限公司sK-II致害案”中,化妆品含有禁用物质,构成缺陷,即属适用此标准认定产品设计缺陷。  2.合理的替代设计方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产品不符合强制标准的,可以直接被认定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构成缺陷。然而,有些产品,根本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只有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而没有强制标准,或者强制标准并未完全覆盖所有的安全指标,此时,如果因产品使用造成损害的,如何判断该产品设计是否存在缺陷?例如,案例4“佛山患者诉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凝血八因子致害案”中,被告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提出,其凝血八因子是按国家标准生产,不应承担责任。案例5“鲜米酥干燥剂致害案”中,被告提出,关于石灰干燥剂的标准问题,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所售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不应对此负责。  总结审判经验,结合相关理论学说,在强制标准缺位或不尽全面时,应当以是否存在合理的替代设计方案来认定争议产品的设计是否存在缺陷。具体又有两种方法:  (1)消费者合理期待  产品的品质应当满足通常消费者的正常期许和要求,如果没有达到,则可以违背消费者合理期待而认定产品有缺陷。④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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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主要写侵权法产品质量。


作者思路清晰,本书讲的比较细,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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