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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10-5  

出版社:

中国法制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  

页数:

167  

内容概要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审判的唯一指导性刊物,本书及时刊登行政审判的最新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政策及解读,具有典型和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及分析,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调研信息及成果等内容,设有“最新司法解释”、“行政诉讼理论”、“行政审判实务”、“行政审判调查研究”、“疑难案例评析”、“行政审判动态”等栏目,每辑20万字左右。 本书自出版以来,受到了全国各地法院行政审判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普遍欢迎和好评。对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具有权威的指导作用,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法、行政管理专业的专家学者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书籍目录

【最新司法政策】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创新绩效考评体系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绩效考评经验交流视频会上的讲话江必新【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问题的答复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的请示【司法解释解读】关于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杨临萍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蔡小雪【本刊特稿】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行政监管——首届“法治政府?南岳论坛”综述江必新【行政审判绩效考评经验交流】推行综合绩效考核 实现行政审判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扎实开展绩效考评不断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遵循审判规律强化绩效考核着力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全面发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四个统一 着力四个实现努力 构建科学有效的行政审判工作绩效评估体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把“绩效评估”打造成行政审判的“晴雨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科学构建绩效评估体系 引导行政审判健康发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实现考评与行政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两权改革”为核心构建绩效评估体系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指标引领构建考核体系努力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理论】试论程序性行政行为 杨科雄【行政审判实务】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建议述评 李广宇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张海棠 吴偕林 李涛【调查与研究】关于审理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的调查与研究 陆媛【疑难案例评析】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开申请权及反信息公开权 吴宏文【行政审判信息】江必新强调要创新绩效考评体系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域外撷英】赴巴西、阿根廷行政诉讼司法制度考察见闻及思考 危辉星

章节摘录

  三、关于原告资格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的是原告资格。按照本条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能够取得原告资格,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个人、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这是最常见也最明显的当事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请求权主体密切相关。普遍认为,知情权的最大特征是其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就是在法律上认可了公民的信息公开请求权,也就是说,任何公民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更不论与有关的政府信息是否有利害关系,均可以请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在大多数国家,公开请求权主体都具有无限性。但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曾有人提出,申请人必须与被申请的政府信息具备“三需要”,才能赋予其原告资格。因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笔者认为,即便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这也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两回事。首先,申请人由于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从而启动信息公开程序,就成为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此无疑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次,申请人主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行政机关则主张无关,并进而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这本身就形成了一个行政争议。究竟有关还是无关,是行政诉讼实体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而非审查原告资格时需要关注的问题。第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有别于与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三需要”问题不应成为原告资格的一个条件,任何人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遭到拒绝,都可以作为原告。令人欣慰的是,这项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没有引发任何质疑。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本项规定的是反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资格。对于该项,有的网友认为:将该提起诉讼的原告,限于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拥有权利的人,有提前进行实体审查之嫌。笔者认为,参考条例的称谓,可以考虑改为“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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