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劳动改造学
2010-8
中国法制
贾洛川 编
181
160000
2008年12月,我院监狱学专业被上海市教委批准列为“上海高校第三期本科监狱学专业教育高地”建设项目,并于2009年9月列为“国家教育部第四批监狱学特色专业点”建设项目。为推进项目建设,学院确立了一批核心课程建设项目,其中“罪犯劳动改造原理与应用”课程被批准立项。为配合该核心课程建设,适应教育高地建设以及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我们以本院教师为主,并邀请了本市监狱系统和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一些素有研究的同志参加,编写了这本《罪犯劳动改造学》教材。 本教材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劳动和劳动改造罪犯的学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根据监狱体制改革和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创新发展的新要求,立足于中国罪犯劳动改造的实际,吸收和借鉴国外监狱罪犯劳动的有益研究成果和成功做法,揭示了罪犯劳动改造最本质的联系、规律和特征,抽象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罪犯劳动改造基本原理,系统阐述和探讨了新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运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力图对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劳动改造学理论体系有所贡献。
本书是罪犯劳动改造学方面研究的最新成果。根据监狱体制改革和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创新发展的新要求,立足于中国罪犯劳动改造的实际,总结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成功经验,吸收和借鉴国外监狱罪犯劳动的有益研究成果和做法,提示了罪犯劳动改造最本质的联系、规律和特征,抽象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罪犯劳动改造基本原理,系统阐述和探讨了新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罪犯劳动改造实践动作方面的重要问题。该书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理论扎实,操作性强。可作为政法院校刑法学(监狱学)专业研究生、监狱管理专业本科生的教学用书和司法警官院校专科生的教学参考用书,也可作为广大监狱人民警察和监狱学科研人员的参考书。
贾洛川,男,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第党支书记、教授,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监狱学会学术会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及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上海市社会帮志愿者协会常务理事。
从事高教教学、科研工作二十多年,主要研究领域为监狱学、犯罪学。主讲监狱学
上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监管体制 第四条 分类管理 第五条 基本要求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第七条 人员条件 第八条 设备条件 第九条 防护设施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 第十一条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准入申请 第十五条 许可受理、审查与批准 第十六条 诊疗科目登记 第十七条 校验与变更 第十八条 许可注销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 第二十一条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伴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 健康检查、培训与建档 第二十四条 质量保证 第二十五条 防护原则、告知义务 第二十六条 放射检查规定 第二十七条 健康普查要求 第二十八条 放射治疗要求 第二十九条 核医学诊疗要求 第三十条 放射性废物处理 第三十一条 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第三十二条 放射事件调查处理与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下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适用指南
所谓罪犯劳动改造的功能,是指劳动改造对罪犯产生的作用、效果和影响。罪犯劳动改造的功能与目的不同,前者是对罪犯的作用,具有客观属性,后者是监狱通过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具有主观属性。总的说来,罪犯劳动改造具有惩罚、矫正、培训、锻炼、经济、激励、保障、稳定等功能。 一、惩罚功能 罪犯劳动改造的惩罚性源于监狱的本质属性。监狱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罪犯、改造罪犯的基本任务。监狱剥夺罪犯自由,限制罪犯自由活动,给罪犯带来痛苦,这正是行刑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之一,同时也是促进罪犯转化恶念的前提。在监狱,劳动既是改造罪犯的手段,也是惩罚罪犯的手段。罪犯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主要表现在: 其一,罪犯劳动改造的强制性。监狱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在服刑期间,罪犯是否参加劳动,以及劳动的工种、劳动的时间等,都没有选择的自由,只要有劳动能力,就必须参加劳动,服从监狱的安排,接受劳动改造。罪犯劳动的强制性是由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定性决定的,作为规范罪犯劳动行为的监狱法律,其强制属性远远超过一般性法律,违反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规定就会受到国家强制的干涉,罪犯劳动改造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严肃执法活动,其强制性非常明显和强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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