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10-8
中国法制出版社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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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 第六条【消防宣传教育义务】 第七条【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消防规划】 第九条【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 第十条【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 [备案] [抽查] [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核】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特殊场所和特种作业防火要求】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例外规定] [必须持证上岗的两类人员] 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第二十五条【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标准及其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条【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重要防火时期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基层组织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三十三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规范】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消防组织建设】 第三十六条【政府建立消防队】 第三十七条【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八条【消防队的能力建设】 第三十九条【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 [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及队员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群众性消防组织】 [群众性消防组织]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关系】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四十四条【火灾报警;现场疏散、扑救;消防队接警出动】 第四十五条【组织火灾现场扑救及火灾现场总指挥的权限】 [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十六条【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实行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消防交通优先】 [执行任务时优先通行] 第四十八条【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免收费用】 第五十条【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五条【重大消防隐患的发现及处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执法原则】 [公安消防执法原则] 第五十七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和公民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对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对违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涉及消防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过失引起火灾、阻拦报火警等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理】……第七章 附则实用核心法规
1.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贯穿于整个消防法中。2.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是消防工作的原则。消防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业,既有较强的法规性、政策性,也因为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而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因此,加强消防工作需要综合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安全事业的管理者,应当担负领导责任;专门机关作为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应当依法监督管理消防事务;社会各界也应当有组织地积极参与消防。具体而言:(1)政府统一领导,就是政府应当从总体上指挥、部署、规划、支持和协调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2)部门依法监管,就是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包括公安机关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3)单位全面负责,是指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做好各项消防工作,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4)公民积极参与,这一原则要求充分发挥专门消防机构的主导作用,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监督管理消防工作的同时,在防火和火灾扑救中注意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切实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3.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是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依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将消防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和个人,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4.社会化消防网络。消防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政府”、“部门”、“单位”、“公民”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建立健全社会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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