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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

445  

内容概要

   本书从2005年初版以来,已成为众多考生必备的“掌中宝”。本书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并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标注相关法条和历年真题,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章节摘录

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第八条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第九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第十条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四)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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