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党风廉政建设学习问答
2011-1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168
本书以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11月1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线,精心提炼党内文件及法律法规中涉及党风廉政的知识点。分廉政建设、“小金库”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治理、国企廉政与央企薪酬、政府采购、村委选举、统计审计、监督问责及相关法律重点、热点问答九大方面予以展现,共277个问题。
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问答 1.《规定》修订的背景及其过程主要有哪些? 2.修订《规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3.修订后的《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是什么? 5.如何理解《规定》的重要意义? 6.目前反腐格局主要有哪些新的变化? 7.如何学习贯彻《规定》的各项要求? 8.《规定》在责任内容方面有哪些完善? 9.《规定》在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方面有哪些完善? 10.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主要有哪些? 11.《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主体? 12.《规定》对落实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完善? 13.《规定》对充实完善责任追究方式有哪些规定? 14.《规定》对完善责任追究程序方面有哪些规定? 15.《规定》对责任追究的情节有哪些规定? 16.《规定》对责任追究中的责任划分有哪些规定? 17.《规定》中的责任追究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问责的关系? 二、相关党内法规重点、热点问答 (一)廉政建设 1.《廉政准则》修订的背景主要有哪些? 2.修订后的《廉政准则》给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3.《廉政准则》的贯彻,主要依赖于哪些方面? 4.“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针对哪些具体行为? 5.“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主要针对哪些具体行为? 6.“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主要针对哪些具体行为? 7.“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主要针对哪些具体行为? 8.“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主要针对哪些具体行为? 9.“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主要针对哪些具体行为? 10.“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主要针对哪些具体行为? 11.“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主要针对哪些具体行为? 12.《廉政准则》的实施与监督主体主要有哪些? 13.《廉政准则》适用的主体对象有哪些? 1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出台的有关背景和修订的简要过程? 15.《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修订的主要目的 ……三、相关法律重点、热点问答附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促进各级党委和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对照《规定》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主要体现在:一是报告内容范围较窄,未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经济活动方面等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有关事项,不利于党组织全面了解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二是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部分内容比较单薄,力度不够,需要加以充实完善,等等。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之后,中央领导同志又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修订《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回应社会关切,中央纪委迅速开展了修订工作。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了部分中央国家机关负责同志和部分省(区、市)纪委负责同志的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年12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修订送审稿。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将文稿送中央组织部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十几个省(区、市)纪委书记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组组长的意见,并请他们代为征求本省(区、市)党委书记、驻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意见。同月,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了这个文稿。 2010年2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修订送审稿,要求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呈报中央审议。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26日印发。可以说,该规定的修订工作,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在深人分析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认真总结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 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防腐败。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党中央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贯要求。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党中央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工作,先后出台了许多重要规定,包括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是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体现了预防腐败的思想,是“治病于未发之前”或“治病于初起之时”的举措,体现了对领导干部关心爱护的精神。新规定除保留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内容外,还紧紧抓住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事项列人报告内容。上述事项是近些年领导干部容易发生问题的方面,有的是隐性的、苗头性问题,有的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问题,有些则是容易发生腐败的问题。领导干部通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可以全面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当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领导干部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不断强化严格自律的意识,自觉将不廉洁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错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