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1年第六辑
2011-6
中国法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179
本书收集的内容包括:上一个月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另外,还收入了上一个月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本书所收的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每类中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按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顺序排列;同一行政区域报备两件以上者,按公布时间顺序排列。
编辑说明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
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
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规章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司法解释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2011年5月份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第三章 公路勤务 第十二条公路巡逻民警队实行巡逻执勤与定点执勤相结合的勤务方式,并可以依法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公路通行情况进行监控。第十三条公路巡逻民警应当严格执行勤务制度,不得脱岗、漏岗,不得随意改变勤务路线和执勤时间。 第十四条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研究建立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实行联合勤务制度。 第十五条公路巡逻民警执勤执法时应当执行下列任务: (一)在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注意观察公路通行情况,检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设施等是否完好; (二)指挥、疏导交通,维护公路通行秩序; (三)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民求助和报警,先期处置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救助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群众; (五)控制被指控有犯罪行为或者现场作案嫌疑的人员,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六)根据上级指令处理其他情况。 在盘查可疑人员、机动车或者在先期处置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过程中执行询问、检查、抓捕任务时,应当至少由两名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检查任务分工,做好警戒,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公路巡逻民警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应当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执勤执法时应当穿着反光背心,遵守下列安全防护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定点执勤以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根据通行条件和交通流量,选择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和不影响自身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放置发光或者反光警告标志、警示灯、锥筒等安全防护装备;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应当通知前方执勤站点组织拦截,不得站在车辆前方强行拦截,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