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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常用法条指引

法例新选组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法例新选组 编  

页数:

608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民商事案件常用法条指引》分为总则及综合、债权、物权及担保、亲属与继承、公司企业法及破产法、其他商事法、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劳动纠纷、诉讼及证据、执行十一类。《民商事案件常用法条指引》法规收录的标准是“引用率高”,通过抽样调查每部法规在全国法院近年来民商事裁判文书中引用率的情况来确定收录最重要实用的法规。

书籍目录

一、总则及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7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1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009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2010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010年2月1日)
二、债权
(合同、借贷、旅游、侵权、损害赔偿、医疗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5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1997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5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9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3月16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2003年1月6日)
三、物权及担保
(建筑物区分所有、物业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日)
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3年3月1日)
四、亲属与继承
五、公司企业法及破产法
六、其他商事法
七、交通事故
八、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九、劳动纠纷
十、诉讼及证据
十一、执行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为进一步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明确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新类型案件;(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移送审理请求,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由自己审理,并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第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类型,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第六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第九条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第十条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一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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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常用法条指引》:法例新选组致力于就各类实体法或程序法专题,将最全、最新的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作为从事相关业务的法律人案边可靠、方便的工具书,也供涉及有关纠纷的当事人参阅之用。法例新选组成员均系立法、司法界人士,故所选法规、案例必能有效满足实务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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