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
2012-11
中国法制出版社
郭继
184
179000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基于法律社会学的进路》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其制约因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置性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形成等。
郭继,男,安徽六安人,1967年12月出生,淮阴师范学院法学副教授,民商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民商法方向学科带头人。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比较擅长将经济学、社会学理论运用于法学研究中。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小产权房问题研究”及江西省教育规划项目“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机制研究”等项课题,并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等项课题的研究工作。已在《法商研究》、《法学论坛》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十篇,论文《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模式的立法选择——以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交叉为视角》被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10年第6期全文转载。2010年曾荣获江西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荣誉称号。
绪论
第一节问题限定及缘起
一、问题的限定
二、缘何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第二节研究背景
一、自然环境
二、政策背景
三、社会背景
第三节研究现状与不足
一、研究现状
二、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
第四节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一、研究的基本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五节研究目标与意义
一、研究目标
二、研究意义
第六节创新与不足之处
一、创新之处
二、不足之处
第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要性之法律解读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要性之经济分析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要性之社会诉求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行性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行性的法律解读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行性之经济分析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行性之社会理由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其制约因素
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的透视
一、资料来源说明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途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因素
一、经济制约因素
二、社会制约因素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置性问题——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模式的立法选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模式之学术分歧
二、两种设立模式公示效果之比较
三、两种设立模式实施成本之比较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模式的应然选择
第二节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影响及其规制
一、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影响
二、合同生效设立制度与现行登记制度之间的关系与互动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形式
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形式制度运行现状的透视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形式制度的立法选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形式的选择依据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机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形式制度的重构
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运行现状的透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运行现状的成因分析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立法选择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与出租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与出租制度运行现状的透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与出租方式之归并
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制度运行现状的透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制度功能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性质定位
四、立法并列规定转让与互换的合理性分析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主体
六、未进行承包权利与义务互换的承包地互换的法律效力
七、未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制度运行现状透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实践的历史溯源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制度的功能分析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的性质定位
五、土地股份经营合作制
六、土地股份经营公司制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运行现状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现状的现实成因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开禁理由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模式的创新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的规范分析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相关学术观点及其评析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禁止之理由
第六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形成
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制度运行现状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的内在机理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零星流转价格形成的内在机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流转价格形成的内在机理
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制度的立法选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零星流转价格形成制度的立法选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流转价格形成制度的立法选择
后记
版权页: 插图: 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确实能够满足农民生存的最低需求,却不能满足农民获取一定的文化性的生活水准的生活费用的需求。事实上,禁止农地流转所实现的农民生存保障无疑是一种最低的生存保障,绝没有达至满足农民生存权所需要的那种保障程度。法律只有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最大化,也才最有可能实现农民的宪法生存权。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民宪法生存权的保障。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实现宪法发展权之杠杆。宪法层面上的发展权,内涵十分丰富繁芜,它不仅涵括了政治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社会发展权,而且涵括了经济发展权。从宪政的角度而言,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项人权的确立,各国人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都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的发展。在改革开放初期,正是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充分地释放了农业生产力,基本上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也使农民享受到了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致使农民的宪法发展权得以充分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经济状况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形下,必须坚持用发展性原则来看待发展权标准和实现机制,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虽然,家庭承包责任制曾经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如由于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致使大片的农地抛荒。再如,由于家庭承包地的“细碎化”及农业生产技术的落后,致使农业生产的收益十分低下。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允许并适当地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适度的农地规模经营,才能实现农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也才能促进农业生产的增值增收,以及使得农民切实地享受到农业生产技术及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增值,从而确保农民发展权的实现。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民宪法发展权之杠杆。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宪法财产权的应有之义,是宪法自由权的基础与体现,是实现宪法生存权之保障,还是实现宪法发展权之杠杆。因此,从宪政的视角而言,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其必要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基于法律社会学的进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社会学研究方法值得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