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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研究所 编 社科文献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社科文献  

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研究所 编  

页数:

451  

内容概要

  本书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刊,其以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为主要研究对象,收录海内外学界相关主题的原创性学术论文、书评和研究综述。自1999年创刊,是学界唯一以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为研究的学术刊物。因其关注对象独特、密切追踪学术前沿、所刊文章考订缜密等为学界所关注。本辑为第五辑,收录了中外学者有关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研究论文和学术综述共19篇,内容涉及对出土和传世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研究。本书由徐世虹主编。

书籍目录

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徐世虹
王杖木简再考〔日〕山明著庄小霞译
《甘露二年御史书》校读邬文玲
《二年律令》新研陈伟
读秦汉简牍再论赎刑南玉泉
读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札记十六则黄楼
《唐律疏议笺解》辨正李俊强
《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无名书判——研究方法的探讨柳立言
宋令演变考(上)〔日〕川村康著赵晶译
《天圣令》与唐宋法典研究赵晶
元代行政诉讼与审判文书——以《元典章》附钞案牍“都省通例”为材料
〔日〕岩井茂树著王旭东译
明代人法律知识的接受途径及实效孙旭
《皇朝经世文编》“刑政”门中的法律文献周积明
清代合同类型的初步研究——基于徽州合同文书的实证分析俞江
《大清民律草案》的编纂:资料的缺失与存疑的问题张生
社会转型期的“刻石纪法”——以清季民初碑刻史料为例李雪梅
“多元的法律史文献:研究与整合”学术研讨会纪要
张小也张蓓蓓
“东亚的简牍与社会——东亚简牍学探讨”学术研讨会纪要支强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张鹏一的《汉律类纂》刊行。张鹏一(1867~1943),陕西富平人。光绪十八年(1892年)就读于陕西味经书院,受业师为清末著名教育家刘古愚。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中举,次年赴京会试,拜康有为为师,参与维新活动。不久返回陕西,于家乡创办小学,讲学书院,潜心经史研究。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后,先后任山西长治代理知县、山西大学庶务长、中国银行秘书长,1914年后任陕西吏治研究所所长、陕西通志局分纂,又受聘监修西安碑林。1934年任陕西考古委员会委员长,1936年当选为陕西临时参议会参议员,1937年任西北史地学会理事长。1943年逝于富平故里。张氏生前所撰著述数十种,以考述经籍、史地为主。 张氏此书旧稿,曾以《汉律考》为名,由刘古愚刊于味经书院,有光绪十七年(1891年)陕甘味经刊书处本。光绪二十一年至二十六年(1895~1900年),张氏复加厘定,准备刊印,后闻薛允升已有辑本,遂缓刊刻。但此后张氏考虑到薛氏稿本散佚于庚子之乱,而当下虽处改定法律时局,中国古代法律也不可一概废弃,遂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刊印此书,是为奉天学务公所本。 在张氏《汉律类纂》成书的这一时期,中国正处于西方法律文化的涌入成冲击之势,中国固有法不得不为之大变的变革之中。面对这一历史巨变,张氏在书前的“叙例”中表述了自己对中国固有法的见解。他认为“中土政治,首推三古,而法著专经,实始李悝。汉因秦治,独刑律一端,缘饰经术,以自矜街。二千年来,有天下者互相沿袭,其法遂独立于东亚,为世界四法系之一”,由此他强调,“此亦国粹之流传,言法治国者,所当留意也”。张氏对中国固有法的定位,表述了他对传统法律的一个基本认识与态度,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他对西方法律的排斥与对中法弊端的维护。相反,他认为西方法学巨子“本其历史实验之智识,光大发挥,遂成泰西今日之盛”,而中国当下“治理疏阔,文化退步,治外法权授人间隙,领事裁判遂纷布于通商各处”,究其原因有二:一是自唐以后,文例愈密而范围渐窄,所增减者,有比附而无发明;二是魏晋以后律学渐衰,文法刑例成为虐民工具,世人也视其为惨酷不祥之事,不屑研究义例得失。由此他推崇汉律,称誉其“类多原情准理,总括人事”,对于除肉刑、废除买卖奴婢等尊重生命的修律举措,更是发出了“岂止光历史之价值,资一时之治理”的感叹。由此可见,张氏辑佚汉律,已非单一的存一代之制,而是意在昌明汉律,酌古准今。他在“叙例”最后明言:“西哲有言:欧洲近世之文化,实自发明古学而来。吾国研究法律,将于溥权利思想于人民。窃愿输入新法者,究心古律之佚说。庶旧学发明,相得益彰,而阐扬国粹,不至为西人所窃笑。是则区区此意也夫。”张氏此语,可视为撰写、刊刻此书的目的所在。 张氏此书题名为“类纂”,此大别于杜书的“辑证”,表明其所辑汉律是按一定类别编排的。翻检其书目录可知,其类别标准即为汉九章律,这也是在汉律辑佚成果中第一次明确以汉九章律为分类标准。不过张氏对九章的顺序做了调整:依晋志《魏律序》将具律列于首位,户、兴、厩三篇列于其后,其九章顺序为具、户、兴、厩、盗、贼、囚、捕、杂。在各篇之下,张氏依自己理解列出律目,系连相关律文。如具律之下,分列刑制十条、称定名例五条、请定刑例六条、公私罪名三条、亲属得容隐二条、犯罪名例三条、化外有犯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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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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