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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权论略

王俊,曾哲 王俊,曾哲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12出版)
出版时间:

2012-12  

出版社:

王俊,曾哲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12出版)  

作者:

王俊,曾哲  

页数:

292  

内容概要

  国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在理论应然上并不存在内在的必然的关联性,但在实然的运行上,按照当下检察机关就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实然状貌或者思路去探求司法改革的路径,或可建立理性而科学的以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为双核的主导权力职能体系,同时兼及和主导审判前程序的公正和相关侦查权程序与实体的正当性,在对检察权的实然考量中,探求更为科学、更为中道、更为合于理性的法治智慧。  《中国检察权论略》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检察制度与检察权的合理性、必然性与动态发展性。特别是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实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授予与权力制约条件下,检察机关不能简单地视为政府的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某种特别独立的权力,更不能看成是立法机关或者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根本不具备立法功能和审判职能,它是特立独行且具有存在价值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制度设计的目标,旨在卫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防止行政权、审判权的误用和滥用。再则,在行使国家公权的过程中,通过检察权的“缓冲”可以使得行政权、审判权以及公安部门的侦查权在程序上有一个制衡的地带和不可克减的机制安排。通过对我国宪政构架中检察权配置或权力重置的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检察权配置。实然的中国检察权法律规范上的空间不是太小而是过大。虽然在某种虚拟的层面,来自各种权力和权利的量子对检察权的行使试图碰撞或对抗,但远远还不足以挤压国家检察权正常行使的空间,即使翻越法律许可的边界扩张到私权的田野,中国的百姓也只能是“望权兴叹”。在国家公权行使的高速路上,救济往往要比肇事滞后得多,晚来得多。检察权之法律监督权还远不能撑起行政权与审判权这两把“太阳伞”。因此,必须科学认知检察权,审视检察权,对新时期检察权的权威性进行大胆重构,为全社会公平正义搭建起一道最后的防线,对国民基本权利建树起一道较为牢固的保障屏障。

作者简介

王俊,江苏省南京市人,1966年8霄出生,法学博士。现任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扛苏省检察业务专家。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兼职教授。 曾哲,湖北省公安县人,1960年2月出生,法学博士。现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

书籍目录

内容提要 导言 一、问题意识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检察权之阐释 一、大陆法系检察权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二、普通法系国家检察权的缘起与对后世的影响 三、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权的流变 第二章中华国家检察权的源流与发展 ——以御史制为研究起点 一、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起源与流变 二、中华近代检察权的产生与发展 三、新中国检察权的承传与创新 第三章我国检察权的结构与特征 ——以制度主义为视角 一、关于制度主义的概说 二、关于检察权权能的核心问题解读 三、我国当代检察权的特征 第四章我国检察权的基本权能 ——以功能主义为视角 一、检察权的基本权能概述 二、检察权的功能 三、检察权基本权能中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问题 四、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公务犯罪侦查权 五、功能主义下的诉讼监督权 第五章我国检察权的行使主体与行使原则 一、当代中国的检察机关 二、当代中国的检察官 三、检察权的行使原则 第六章我国检察权的发展趋向 ——以现代主义为视角 一、理念:从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 二、价值:从工具主义转向民本主义 三、制度:行政化、地方化转向司法化、集约化 四、功能:国家属性转向社会属性 第七章进一步完善检察权的立法建议 一、我国检察权的特定语义 二、我国检察权的特别规定 三、检察权发展的世界性趋势 四、侦查权的立法完善 五、进一步完善诉讼监督权的立法建议 六、公诉权的立法完善 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前文已述,关于检察权性质的争论,自来有之,这里有必要再作简单概述,其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行政权说。持此学说的学者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和行动原则的行政特性决定了检察权的行政属性。二是司法权说。该说认为,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履行侦查、控诉和诉讼监督职能。三是双重属性说。该说认为,检察权一方面有行政权的属性,但另一方面,因为其有公诉权与审判直接相关联,从而又具有与审判权同样的司法性质。四是法律监督权说。在我国,检察权确实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某些外部特征,但在本质上并不是行政权抑或是司法权。我国《宪法》第l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议行合一”、“五权二级制”的政体模式下,国家最高权力是上位的权力,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及军事权是同处下位的平行的四权。②我国的检察权应合理定性为法律监督权,这是由我国的政体决定的。而无论是行政权说还是司法权说,多少是受西方“三权分立”的影响来阐释我国的检察权,毕竟欠缺了充分而合理的政治依据。 我国的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就应该享有广泛的诉讼监督权,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各个阶段的监督权,以及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监督权,即主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认为法院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抗诉,实现法律监督。同时,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也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而公益诉讼权的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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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权论略》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检察制度与检察权的合理性、必然性与动态发展性。特别是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实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授予与权力制约条件下,检察机关不能简单地视为政府的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某种特别独立的权力,更不能看成是立法机关或者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根本不具备立法功能和审判职能,它是特立独行且具有存在价值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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