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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手册

人民法院出版社法规编辑中心 编 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

2011-4  

出版社:

人民法院  

作者:

人民法院出版社法规编辑中心 编  

页数:

385  

内容概要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手册》针对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办案人员以及清算组在强制清算法律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独家收录了供参考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样式,包括受理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裁定书、受理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裁定书、确认债务清偿方案裁定书、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方案、清算公告等。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手册》实用性强、方便携带,适合审判人员、公司法务人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使用。

书籍目录

公司、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份转让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新旧公司法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9年11月4日) 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年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主管单位变更后,新主管单位应否在原主管部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被主管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2008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光先股东资格确认和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9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年8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东以其控股企业用以抵偿其债务的财产投入到其所属的另一家公司中进行增资扩股后,被控股企业的债权人能否据此要求股东和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对被控股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示的复函(2008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3月20日)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6月22日)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3月17日) 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样式民法院主要法律文书样式 法律文书样式1:受理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裁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2:受理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裁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3: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4:二审法院驳回或维持不受理裁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5:驳回申请人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6:二审法院驳回或维持驳回公司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7:允许或者驳回申请人撤回申请裁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8:采取保全措施裁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9:确认或不确认清算方案裁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10:确认债务清偿方案裁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11:确认清算报告裁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12:终结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13:指定清算决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14:作出监督事项决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15:更换清算组成员决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16:终止清算组执行职务决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17:决定扩大有关人员的范围决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18:拘留决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19:罚款决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20:复议决定书 法律文书样式21:通知书(确定清算组报酬方案用) 法院文书样式22:关于……的答复 清算组制作的法律文书样式 清算组文书样式1: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方案 清算组文书样式2:清算公告 清算组文书样式3:清算组制作的破产申请书 清算组文书样式4:清算组关于解除合同的请示 清算组文书样式5: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 清算组文书样式6:清算组注销公司登记申请书 …… 破产 证券 其他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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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手册》实用性强、方便携带,适合审判人员、公司法务人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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