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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集

胡鹰 胡鹰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2出版)
出版时间:

2011-12  

出版社:

胡鹰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2出版)  

作者:

胡鹰  

页数:

470  

内容概要

  裁判文书的制作,能明确法律所规范的各种具体情况,使纸面上的应然法律成为生活中的实然秩序,让法律务文的内涵与社会需求的发展相适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裁判文书改革工作,自2006年起每年均组织年度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并已编辑出版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集(2006年卷)》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集(2007·2008年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集(2009·2010年卷)》精选的裁判文书均为宝安法院评选出的2009年2010年优秀裁判文书,覆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审判监督等审判执行业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集(2009·2010年卷)》中的这些优秀裁判文书具备格式规范、要项齐备、层次分明、逻辑严密、文字通顺、语言准确、熟练运用证据规则、裁判理由阐释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判结果公正等特点。

书籍目录

刑事审判篇1.被告人黄海坤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被告人陈和生等诈骗案3.被告人王林等盗窃案4.被告人范赞伪造国家公文、印章案5.被告人谢永来盗窃案6.被告人朱华新盗窃案7.被告人王小梅故意杀人案8.被告人李俊杰等抢夺案9.被告人赖文国过失致人死亡案10.被告人吴玉云等故意伤害案11.被告人张文昌诈骗案 民事审判篇12.包秀军、李梦诉深圳市金地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13.深圳市泰斯电子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海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14.信杰彩艺印刷(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珍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15.吴荒明诉深圳市好运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16.向群、黄萍诉姚文碧转让合同案17.深圳市康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格兰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18.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诉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19.陈华智、申素芝诉深圳市东方明珠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健安医院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20.陈凤妹诉深圳市宏发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案21.陈宇旗诉郑文科合作经营案22.厦门新兴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辐赛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发昌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23.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佰利达印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案24.东莞市臣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华芯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25.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彼岸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彼岸网络有限公司北极光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26.丁仲诉陈庆良、深圳市金地电子有限公司股权确认案27.李小云诉陈少飞房屋买卖合同案28.深圳市大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一佳商业管理公司沙井商场、深圳市新一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29.陈晖诉深圳市天安燃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30.沈长庚诉卢至泰、阜阳市阜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杨桂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31.吴堂香诉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张建华民间借贷案32.郭宏志诉张建国、况文娟委托合同案33.贾清平等诉郭玉莲人身损害赔偿案34.黄衡民诉王立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35.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三力印刷瓦通制品有限公司、宝安区松岗三力印刷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案36.庄仲毅等诉深圳市润泽源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案37.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深圳市宝安光荣实业有限公司、许兆荣等担保追偿权案38.深圳市茂润电子有限公司诉深圳全一达快递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39.甘乃迪车料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宝安区观澜京庆机械厂、东越实业有限公司、良展机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40.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诉富尔达全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41.深圳市威得利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华益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42.王良群诉深圳市富源学校、吕继刚、王彦荣不当得利案-43.罗道清诉罗新离婚后财产分割案44.李慧玲诉王国运、尹玉平房屋买卖合同案45.唐某某诉黄旭玲侵犯隐私权案46.深圳市卓茂机电有限公司诉王太刚劳动争议案47.金达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诉王绍雷劳动争议案48.朱雪君诉德爱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49.何春诉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50.张惠南等诉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案51.张红青诉深圳市仁智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行政审判篇52.刘天军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53.粟克芬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登记行为案54.郭桂江诉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案 审判监督、执行篇55.深圳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梁容根、罗秀珍拖欠物业管理费案56.深圳市金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后记

章节摘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华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主观上,被告人朱华新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朱华新在明知电话(29729854)不需要自己付费后,仍然继续使用,并经营公用电话业务,且时间持续一年多之久,积极追求非法占有他人电话费的目的,并最终予以实现。  客观上,被告人朱华新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中规定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发觉的方法,违背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意志,利用非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即“秘密”具有主观性、相对性的特点,主观性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其行为未被发觉,至于实际是否被发觉并不影响秘密性的成立;相对性指的是行为的秘密性只是相对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而言,至于是否会被其他第三人发觉不受影响。被告人朱华新不仅明知该电话不用其付款,并且通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又知道尚未被人发觉,尽管被害公司在其使用一年多以后发觉电话费用异常并报警,但被告人朱华新在案发前使用该电话经营公用电话业务,获取利益的行为即属于“秘密窃取”。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华新的行为已经不是民事侵权行为,其主观恶性及违法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民事违法的范畴,如不对其给予刑事处罚,不足以防止类似行为的再次出现,不能实现刑罚的预防、警示目的。应当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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