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打非办案手册
2012-7
黄尔梅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7出版)
黄尔梅 编
378
《扫黄打非办案手册》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规范、指导文件及解读,对现有的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附有参与制定相关文件的同志撰写的专业解读;第二部分是指导性案例,结合典型案例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是实务探讨,对办理涉黄涉非案件应当注意的相关实践问题进行了剖析;第四部分是文书选登,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涉黄涉非案件裁判文书供实务部门参考。《扫黄打非办案手册》兼顾法理与学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是一本系统、权威的参考书。
第一部分 法律规范、指导文件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日)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 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0年2月2日)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 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8日)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4月5日)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1月10日)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12月17日)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1992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前后均有组织他人 卖淫行为的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994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 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2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2001年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 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年10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2年10月2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问题的批复 (1990年4月12日) 国家版权局 关于适用有关“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规定的意见 (2003年7月1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1998年6月1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8年12月3日) 第二部分 指导案例 梁俊涛非法经营案 ——对于制售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行为 如何定罪 唐小明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编写添加淫秽色情内容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 并贩卖的行为如何定罪 陈乔华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以手机储存卡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的 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李志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贩卖指向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定罪 和数量认定 魏大巍、戚本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 行为如何定罪 张方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 行为方式与罪名认定及该类犯罪的数量认定 罗刚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如何正确把握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 胡鹏等传播淫秽物品案 ——如何把握利用网络群组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 冷继超传播淫秽物品案 ——如何认定网站版主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 宋文传播淫秽物品、敲诈勒索案 ——将与他人性交的视频片段上传至个人博客的 行为如何定罪 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及郑立等人组织淫秽表演案 ——单位利用网络视频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 如何定罪量刑 杨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如何认定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和 注册会员数 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 以及如何认定“以假卖假”尚未销售情形下假冒注册 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和犯罪停止状态 王学保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将回收的空旧酒瓶、包装物与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 标识进行组装的行为如何定罪 张顺等侵犯著作权案 ——销售、出版《党章》、《十七大报告》等官方 文献图书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臧德胜 韩志强等侵犯著作权案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及既遂认定标准 梁某侵犯著作权案 ——侵犯著作权案件中非法出版侵权图书、非法 经营数额以及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舒亚眉等侵犯著作权案 ——侵犯著作权罪如何认定 王安涛侵犯著作权案 ——未经许可将非法获得的计算机软件修改后 出售牟利的行为如何定罪 张乐、黄谦、梁文宇侵犯著作权案 ——制作、销售“外挂”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韦盛宝侵犯著作权案 ——以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行为性质的认定 第三部分 实务探讨 办理手机网站制贩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案件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 司法认定问题的研究 试论“以假充真”和“以假卖假”行为在定罪和 销售金额认定上的区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第四部分 文书选登 重庆访问科技公司等单位及郑立等人组织淫秽表演案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魏大巍、戚本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陈锦鹏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对设立淫秽网站以及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租用网站 广告位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杨某、米某容留卖淫案 ——明知他人在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仍出租房屋的 行为如何定罪 北京掌中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利用手机wAP网传播淫秽信息牟利的行为 如何定罪处罚 王剑平等组织卖淫、耿劲松等协助组织卖淫案 ——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以及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陈继明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仅为提高权限成为淫秽网站版主的行为 如何定罪处罚 凌永超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贩卖普通侵权盗版光碟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孙国强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 田龙泉、胡智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如何结合证据准确认定“实际销售 平均价格” 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版权页: 《解释》规定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主要通过三个途径或者说三个平台实施。一是互联网,二是移动通讯终端,主要是手机和个人数字助理(PDA),三是声讯台。利用互联网,犯罪分子可以贩卖、张贴、发送淫秽的电影、表演、动画、声音、照片、文章、短信息等各种电子信息。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也属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物品犯罪,主要是发送淫秽短信。随着彩屏、彩铃、照相、录像手机的出现,现在又出现了利用手机发送淫秽彩信,即带有图像、声音、文字的多媒体信息的现象。利用声讯台,犯罪分子主要是传播淫秽的语音信息。《解释》覆盖了通过三个途径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 五、关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如上所述,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不同于传统的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犯罪,其行为方式和造成的社会危害都更为严重,因此,不宜适用原有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标准追究刑事责任,而应该适用符合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特点的标准来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此种考虑,《解释》第八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至于符合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特点的以牟利为目的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在第一条、第二条进行了规定。
《扫黄打非办案手册》是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办理涉黄涉非刑事案件提供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编写的,其主编是黄尔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