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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选译本

孟德斯鸠 光明日报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4  

出版社:

光明日报出版社  

作者:

孟德斯鸠  

译者:

钟书峰  

Tag标签:

无  

前言

徐昕重译经典,传播法意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堪称不朽之经典。钟书峰先生重译该书,令人感佩。遥想当年,歌乐山下,烈士墓旁,西南政法,声名远扬,我与书峰,三年同窗,论法辩理,求学问道,铁西漫步,川外打望,嘉陵放歌,登山远眺……那时年少,学法只见法条,却难得要领,更未参透法的精神;那时青春,未曾想,今日一位工作繁忙的检察官,竟能静心学问,重译这样一部充满挑战的经典著作。书峰兄嘱我作序,百般推却,但碍于西政同学之情,江西同乡之谊,请辞未成,说上几句。最早的《论法的精神》中译本,系何礼之(日本人)、程炳熙、张相文节译前四章之《万法精理》,1900年至1902年刊于中国学者在东京出版的《译书汇编》。第二个译本,是张相文先生翻译的十四章的《万法精理》,1903年上海文明书局出版。第三个译本,是严复先生节译的前二十九章《法意》,191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196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张雁深先生翻译的《论法的精神》全译本。主要囿于时代的限制,包括严复和张雁深译本在内的前四个译本,均在翻译上存在不少问题。改革开放后,陆续有其他中译本问世。其中,200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许明龙先生翻译的《论法的精神》较为权威。而将许、钟译本稍作对比,还是能看到钟书峰的译本力图有所超越。这也是我愿意斗胆作序的原因之一。《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钟书峰译本与许明龙译本对照钟书峰译本第一章法之概论第—节论法与万物的关系最广义的法,是指源于物之本质的必然联系。从这种意义上而言,万物皆有法:神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能有其法,兽有其法,人有其法。有人断言,我们在这个世界上所看到的一切,都是由盲目的命运所导致的。这种说法极其荒谬,因为除盲目的命运创造智能物的妄言外,还能有什么更为荒谬?可见,存在一种根本理性。法,就是这种理性与万物之间的关系以及万物彼此之间的关系。上帝,作为造物主与护物主,与宇宙存在关系。上帝创造万物所循之法,就是上帝护佑万物所循之法。上帝之所以遵循那些法则,就是因为他了解那些法则;他之所以了解那些法则,就是因为那些法则是他所制定的;他之所以制定那些法则,就是因为那些法则与其才智和权力有关。许明龙译本第一章一般意义上的法第一节法与各种存在物的关系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联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灵有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有人说,我们在世界上所看到的一切,都是盲目的必然性造成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试想,还有比声称具有智慧的存在物也产生于盲目的必然性更加荒谬的言论吗?由此可见,存在着一个初元理性,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宇宙的创造者和保护者,上帝与宇宙有关系,上帝创造宇宙时所依据的法,便是他保护宇宙时所依据的法。他依照这些规则行事,因为他了解这些规则;他了解这些规则,是因为他曾制定这些规则;他之所以制定这些规则,是因为这些规则与他的智能和能力有关。钟书峰译本我们已注意到,尽管这个世界是因物质运动而形成的,而且没有认识能力,但是,这个世界历经如此漫长的岁月而仍然存在,其运动必定受恒定之法的指引。倘若我们可以臆想出另一个世界,它也必定拥有不变的法则,否则,它必然会消失。因此,看似随心所欲的上帝创世行为,必定蕴涵着与无神论者的命运之法一样的恒定法则。认为没有那些法则,造物主也可以统治这个世界的说法,是荒谬的,因为没有那些法则,这个世界就不可能存在。那些法则,就是恒定不变的关系。移动物体的运动,就是根据物体质量与速度的关系而产生、加速、减速或者停止的;异就是同,变就是不变。某些智能物可能拥有其自己制定的法则,但也同样拥有绝不可能是其自己制定的法则。智能物在出现之前,就有出现的可能,因此,它们拥有可能存在的关系及其法则。就是说,在法律制定之前,就可能已经存在公正关系。认为除实定法所要求或者禁止的外根本不存在什么公正或者不公正的说法,与认为圆未画好前所有半径都不相等的说法,并无二致。许明龙译本正如我们所见,由物质运动组成而且没有智慧的世界始终存在着。可见,世界的运动必定有其不变的法则。我们如果能够想象出另一个世界来,那么,这个世界大概也有其固定的规律,否则它就会毁灭。因此,创世看似一种随心所欲的行为,其实它意味着一些不变的法则,就像无神论者所宣称的永恒宿命那样。没有法则世界便不复存在,所以声言造物主可以不凭借这些法则来治理世界,那是谬论。这些法则是恒定不变的关系。在两个各自运动的物体之间,所有运动的获得、增大、减小或丧失,原因都是质量和速度的关系,差异意味着同一,变化意味着恒定。与众不同的智能存在物能够拥有他们自己创制的规则,但他们同样拥有一些并非由他们自己创制的法则。在智能存在物尚未存在之时,他们已经有了存在的可能性,他们彼此之间有可能存在着某些关系,因而也就可能有了某些法律。在制定法律之前,就可能存在着某些裁定是非的关系。断言有了规定和禁止某些行为的人为法之后,才有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别,那就不啻于说,在画出圆圈之前,所有半径都是长短不一的。钟书峰译本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在规范公正关系的实定法制定之前,就已经存在公正关系。例如,倘若人类社会存在,遵守人类之法就是天经地义的;倘若某一智能物接受了另一智能物的恩惠,前者就应当感谢后者;倘若某一智能物创造了另一智能物,后者就应当一直保持最初依存前者的状态;倘若某一智能物伤害了另一智能物,前者被后者报复就是罪有应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不过,智能世界的治理,远远比不上治理得那么井井有条的物质世界。尽管智能世界也有其法,即本质上恒定之法的法,但是,智能世界不可能像物质世界那样不折不扣地遵循其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某些智能物囿于本性而容易犯错误,另一方面是因为某些智能物的本性就是要求自由自在。所以,智能物不是始终遵循其原始之法,甚至还不时违犯其自定之法。动物是否受普遍或者特殊运动法则的支配,我们无法确定。无论如何,它们与上帝的关系,也不可能比它们与物质世界其他物的关系更为密切;感觉对于它们而言,只是在彼此之间或者它们与其他物之间的关系中才有用处,除此以外,别无他用。许明龙译本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在人为法确立公正关系之前,就存在着公正关系。例如,倘若已经有了人类社会,那么,遵守人类社会的法律就是正确的;倘若智能存在物获得了另一种存在物的泽惠,那么,前者理应感谢后者。倘若一个智能存在物创造了另一智能存在物,被创造者就应该始终保持与生俱来的从属关系。倘若一个智能存在物加害于另一个智能存在物,前者就应该受到同样的损害。如此等等。但是,智能世界的治理远远比不上物质世界。因为,智能世界虽然也有因其本性而不能改变的法则,但是,智能世界却不像物质世界那样恒久地遵守这些法则。其原因在于,与众不同的智能存在物受本性所限,难免会犯错误,再则,他们往往始终出于本性而自行其是,所以,他们并不始终遵守他们的初元法则,也不始终如一地遵循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我们不知道,兽类是受制于普遍的运动法则抑或受制于特殊的动因。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兽类与上帝的关系绝对不比物质世界中的其他东西更为亲密。只有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只有在它们与其他特殊存在物的关系中或是在对待它们自己时,情感对它们来说才是有用的。钟书峰译本凭借肉欲诱惑,动物个体得以传承;凭借这一诱惑,动物物种得以传承。动物拥有自然法,因为它们是通过感觉而结合起来的;它们不拥有实定法,因为它们不是通过认识而联系起来的。然而,动物并非始终不渝地遵循其自然法,倒是那些既没有认识能力也没有感觉能力的植物,能更好地遵循自然法。动物不具有我们人类所具有的高级能力,但它们却具有我们所不具有的某些能力。它们没有我们所怀有的希望,但它们也没有我们所怀有的恐惧;它们像我们一样都会死亡,但它们却不知死为何物;甚至大多数动物比我们更注意自我保护,而且不那么放纵其情感。人,作为自然物,与其他物一样,受恒定之法的支配。人,作为智能物,不断违背上帝所制定的法律并改变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他是任其自我管理之物,尽管他是有缺陷之物,而且他与一切有缺点的智能物一样,必定会出现无知与犯错的情形:甚至仅有的粗浅知识,他都会丧失;作为感性之物,他会受到无数冲动情感的驱使。如此之物,随时都可能将造物主抛诸脑后,因此,上帝就以宗教法提醒其履行义务;如此之物,随时都可能将他自己抛诸脑后,因此,哲学家就以道德法警示他究竟是谁;虽然人类因结合而生活于社会中,但是,他可能将其同类抛诸脑后,因此,立法者就以政治法与市民法促使其恪尽义务。许明龙译本借助肉欲的引诱,它们保存了自己特殊的存在,肉欲的引诱同样使它们得以保存自己的物种。它们有自然法则,因为它们由同样的情感连接在一起,但是,它们并非凭借认知而连接在一起,所以它们没有人为法。不过,兽类并不是一成不变地遵守自然法则,倒是那些既没有知识也没有感情的植物,更好地遵守了自然法则。兽类虽然完全不具备我们那种无与伦比的优越性,但它们也有我们所不具备的优越性。它们虽然丝毫没有我们的期望,却也没有我们的恐惧;它们像我们一样会死去,但是它们在死去的时候并不知道死亡为何物;它们中的大多数比我们更善于保存自己,而且不那么放纵情欲。作为物质存在,人与其他物质一样,也受制于不变的法则。作为智能存在物,人不断地破坏上帝确定的法则。人本应自持自理,可是,人有局限性,如同一切高级智能存在物一样,既会陷于无知,也会犯错误;丢失本来就不多的知识,而作为一种感情丰富的创造物,人往往会萌生出各种各样的欲念。这样一种存在物随时随地都可能忘掉其创造者,上帝则借助宗教法规唤起他们对上帝的记忆。这样一种存在物随时随地都可能忘掉自己是谁,哲学家们借助道德规范提醒他们。他们来到世上就要生活在社会中,但有可能忘掉他人,立法者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让他们恪尽自己的义务。孟德斯鸠,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历任波尔多省法院法官、院长以及法兰西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科学院院士。他著述丰富,影响较大的有1721年《波斯人信札》、1734年《罗马盛衰原因论》和1748年《论法的精神》。《波斯人信札》显示了孟德斯鸠反封建统治、反教会迫害,争取平等、自由的思想。《罗马盛衰原因论》首次概述了他的政治法律理论。这些作品为撰写《论法的精神》作了铺垫。《论法的精神》凝结了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这部集大成的著作,以法律为中心,遍涉社会、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被誉为“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该书涉猎法学的方方面面,是法学史上为数不多的鸿篇巨制,是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学百科全书。透过法律和社会现象,孟德斯鸠超越法律规范本身,力图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之规律。孟德斯鸠基于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的制度实践,力图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诸因素的相互联系和影响中把握法律的精神。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等皆有关联,法律与法律、法律渊源、立法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例如,他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等会产生巨大影响,土壤与居民性格乃至政治制度有密切关联,国家疆域的大小与政治制度联系密切。这些被称作“地理环境决定论”。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憧憬实行立宪、分权和法治的国家,并以英国为例提出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他第一次明确提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他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自由,而保障自由的基本手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因此必须实行宪法框架下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宪政制度。《论法的精神》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思想资源和制度设计。实行法治、分权制衡、平等自由,作为法律的精神,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为当下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奉为法治的基本原则。《论法的精神》不只是世界的,更属于中国。当下中国,迫切需要法治的启蒙。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被宣告形成,但民众并不欣喜。因为立法只是法治建设的一个侧面,而立法与社会现实之间、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之间的鸿沟很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整个社会在执法、司法、守法方面缺乏法律至上、分权制衡等法律的精神。中国法治建设需要注入法律的精神,中国需要孟德斯鸠。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人民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几十年来,建设法治作为国家的中心工作之一从来没有改变,建设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保障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监督权力行使,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些与《论法的精神》所阐述的立宪、分权和法治精神,在许多方面不谋而合。因此,重译重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论法的精神》是法律人必读之经典,但真正读完的人或许并不多,原因之一是译本的可读性不足。期望钟书峰先生的译本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意传播,点滴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2012年春节北京昆玉河畔

内容概要

本书界定了法律的定义,提出了三权分立制和君主立宪学说,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此书被称为“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
1689~1755),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一个贵族世家。法国启蒙时期的思想家、社会学家,也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著述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论法的精神》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

书籍目录

重译经典,传播法意/徐昕
1
原著说明
11
原著前言
13
第一编
16
第一章
法之概论
17
第二章
论直接源于政体性质的法律
27
第三章
论三种政体的原则
41
第五章
论应当根据政体原则制定法律
55
第六章
论政体原则与刑民法繁简、审判形式和刑罚的关系
91
第八章
论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119
第二编
140
第十一章
论政体与确立政治自由之法的关系
141
第十二章
论公民与确立政治自由之法的关系
181
第十三章
论自由与征税及国库收入多寡的关系
211
第三编
228
第二十六章
论法与其调整对象的关系
229
第四编
256
第二十七章
论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演变
257
第二十八章
论法国市民法的起源与沿革
271
第二十九章
论立法方式
301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节 论法与万物的关系 最广义的法,是指源于物之本质的必然联系。从这种意义上而言,万物皆有法:神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能有其法,兽有其法,人有其法。 有人断言,我们在这个世界上所看到的一切,都是由盲目的命运所导致的。这种说法极其荒谬,因为除盲目的命运创造智能物的妄言外,还能有什么更为荒谬? 可见,存在一种根本理性。法,就是这种理性与万物之间的关系以及万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上帝,作为造物主与护物主,与宇宙存在关系。上帝创造万物所循之法,就是上帝护佑万物所循之法。上帝之所以遵循那些法则,就是因为他了解那些法则;他之所以了解那些法则,就是因为那些法则是他所制定的;他之所以制定那些法则,就是因为那些法则与其才智和权力有关。 我们已注意到,尽管这个世界是因物质运动而形成的,而且没有认识能力,但是,这个世界历经如此漫长的岁月而仍然存在,其运动必定受恒定之法的指引。倘若我们可以臆想出另一个世界,它也必定拥有不变的法则,否则,它必然会消失。 因此,看似随心所欲的上帝创世行为,必定蕴涵着与无神论者的命运之法一样的恒定法则。认为没有那些法则,造物主也可以统治这个世界的说法,是荒谬的,因为没有那些法则,这个世界就不可能存在。 那些法则,就是恒定不变的关系。移动物体的运动,就是根据物体质量与速度的关系而产生、加速、减速或者停止的;异就是同,变就是不变。 某些智能物可能拥有其自己制定的法则,但也同样拥有绝不可能是其自己制定的法则。智能物在出现之前,就有出现的可能,因此,它们拥有可能存在的关系及其法则。就是说,在法律制定之前,就可能已经存在公正关系。认为除实定法1 所要求或者禁止的外根本不存在什么公正或者不公正的说法,与认为圆未画好前所有半径都不相等的说法,并无二致。 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在规范公正关系的实定法制定之前,就已经存在公正关系。例如,倘若人类社会存在,遵守人类之法就是天经地义的;倘若某一智能物接受了另一智能物的恩惠,前者就应当感谢后者;倘若某一智能物创造了另一智能物,后者就应当一直保持最初依存前者的状态;倘若某一智能物伤害了另一智能物,前者被后者报复就是罪有应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不过,智能世界的治理,远远比不上治理得那么井井有条的物质世界。尽管智能世界也有其法,即本质上恒定之法的法,但是,智能世界不可能像物质世界那样不折不扣地遵循其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某些智能物囿于本性而容易犯错误,另一方面是因为某些智能物的本性就是要求自由自在。所以,智能物不是始终遵循其原始之法,甚至还不时违犯其自定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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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和的孟德斯鸠擅长理性分析,以严谨著称,因而其学说成了后来西方统治者的镜子。他主张三权分立,强调法的精神和法治,显然他的设想更具有制度保障。从约翰•洛克和孟德斯鸠开始,发展出了现代的自由民主制度。 ——伯特兰•罗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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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译本和以前版本差不多,就是使用语言的方法和习惯不一样


选译本的不是全部原著 要有耐心才看的下去


没注意是选译本,不过,质量还可以


西方立法的基石,同时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积极帮助,值得一看。


这是一本经典著作,内容自是不消说的,翻译纸质印刷都还不错。


比与其他译本好。


在我们这样的变革时代,应该多读一读别的国家的经典书籍。


西方文典应该读一读,丰富自我才能融会贯通


书还没有看,值得细细品读。


光碟和书都不错


这本书是我慎重筛选才购买的,比较地道,目前在看,很不错。


东西方的视角总会有一些不一样,这本书方便多了解一下


很薄的一本,替人代够,不精致。


很有启发性,非常有帮助的


印刷很好,朴实无华。


印刷得不错,翻译得也不错。


还没来得及读,但是相信不会让我失望的


精华在此,好。。。


只是想说发货真快,一天就收到了。


经济实惠,方便快捷。


刚拿来,还没看


孟德斯鸠写作这本书的时候肯定不会想到是作为殖民地的美利坚合众国首先事先了三权分立.此后宪政,分权,民主的浪潮逐渐席卷了整个世界.以前深为专制和腐朽所苦的国家一一逐渐摆脱了腐朽专制政府的桎梏赢得了光荣,尊严和自由.希望这片土地也早日为法的精神所照耀!


很好的书 把法阐述的很好


能看。不错。


帮别人买的,他说很喜欢~


是精选本,二本浓缩成了一本,内容似乎太简了。


喜欢当当,实惠


经典著作,督促自己,为了好好学习先买下来。


翻译标新立异,对原著理解不深。不建议购买


看上去书在存货里堆了很久,陈旧感太重,有一面封面有污垢。


具体没看过,应该很不错


这本书比较难读下去,要有心理准备


没有全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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