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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孙建国,王荣菊 主编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9  

出版社: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作者:

孙建国,王荣菊 主编  

页数:

116  

内容概要

  本书不但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更重要的是为新农村建设、党的建设等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村镇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是村镇两级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用书,不仅适用于村镇干部,也适用于广大村民和农村法律知识爱好者、法律工作者。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律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
 第一节 法律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三节 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
第二章 农村土地和房屋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节 耕地与土地承包
 第二节 农村居住用地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农村土地流转
 第四节 农村土地的征收与征用
第三章 婚姻家庭及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
 第一节 法定的结婚条件与结婚程序
 第二节 法定离婚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亲子关系及收养
第四章 农资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
 第一节 种子质量问题致减产、绝产的赔偿
 第二节 农机质量问题的赔偿
 第三节 农药、化肥质量问题补救措施
 第四节 兽药、饲料质量问题的赔偿
第五章 农村民事法律纠纷及其解决
 第一节 民事官司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过程
 第三节 民事合同
第六章 村民自治与村治安管理
 第一节 村民自治
 第二节 农村治安管理
第七章 农村常用的法律文书写作
 第一节 经济合同
 第二节 起诉状
 第三节 民事调解书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二)法律的基本特征了解法律的基本特征,以便深入地认识法律。首先,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即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的行为性质。法律规范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其次,法律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模式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在我国,制定法律的专门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制定相应的行政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它们都不得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违背,以保证国家法制的完整和统一。最后,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其实,一切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例如,道德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以及人们的内心确信等来加以维持;宗教规范的实施主要是通过精神强制的方式,但也必须依靠清规戒律、惩罚制度来保证教徒们遵守。而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也就是说,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由这些机构保障我国法律得以贯彻实施。二、我国的法律形式法律形式就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它是我国国家机关制定的表现全体人民意志的特定形式。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认可的习惯等。在我国,因为制定各种法律形式的国家机关不同,所以它们的名称也不同,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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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是新型农业阳光培训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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