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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

法律考试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

531  

字数:

1074000  

内容概要

  本书依据司法考试及法律法规最新变化,对相关内容加以调整、修订,增补司法考试最新试题及答案。本书对重点法条的选择,建立在2008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基础上。全书突出重点,兼顾全面。每一重点法条附录历年司法考试(律考)试题及答案,直观反映考点所在,帮助考生熟悉基本命题规律和试题题型。相信本书可以帮助考生省时高效,事半功倍,全面提高应试能力,成为法条复习和应试备考的必备配套用书。

书籍目录

宪法 宪法  附:历次宪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对照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立法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重点法条提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刑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民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 担保法 合同法 著作权法 商标法 专利法 婚姻法 继承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商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破产法 票据法 证券法 保险法 海商法经济法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食品卫生安全法 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劳动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

章节摘录

“具体符合说”主张:令被告人对某结果承担故意罪责,必须与被告人的认识具体一致(符合),若具体不一致的,则阻却对该结果的故意。比如,甲本想杀害乙却错把丙认作乙杀死了(张冠李或)。甲的认识(杀乙)与实际发生的情况(杀死了丙)出现了不一致。按照具体符合说,只能认定甲对乙具有杀人的故意,因为乙没有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丙死”与甲认识到的具体不一致,甲对造成“丙死”的结果不成立故意,只能成立过失。最终结论是:在该案中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死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甲一个杀人(杀乙)的行为触犯二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处罚,对甲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具体符合说在认定故意罪责上采取了过于严格的标准(具体一致),结论不近情理,不是通说。法定符合说,主张行为人本想造成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如果具体不一致但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的,照样对该结果成立故意,或承担故意的罪责。如上例中的甲本想杀害乙却错把丙认作乙杀死了(张冠李戴),因为杀乙人还是杀丙人都是“杀人”,没有超出法定故意杀人罪构成事实的范围,不影响对杀丙人承担故意罪责。只有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超出了同一法定(构成要件)的范围,才阻却行为人对该超出的结果成立故意,比如甲为了盗窃财物而在饭店“拎包”作案,得手后回家检点“战果”时,发现包中还有两支手枪。“盗窃枪支”与“盗窃财物”不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盗窃枪支罪是刑法第127条的事实;盗窃财物是刑法第264条的事实,甲作案时只有盗窃财物的故意,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不成立盗窃枪支罪。二说的差异在于,在处理发生认识错误的案件时(即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不一致的案件),认定故意的标准宽严程度不同。具体符合说要求具体一致才能对“结果”成立故意,言外之意,若具体不一致的,不能对该“结果”成立故意。法定符合说,则放宽了成立故意的主客观一致的标准,不要求具体一致,只要求在法定范围内一致(或性质一致)即可成立故意。因为具体符合说对主客观一致要求的程度过高,不符合情理,渐渐被弃用。法定符合说是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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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具书用不错,司考必过


还不错 很精辟


比较早古的法条。。。不够新啊~~~


大部分东西是真的也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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