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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常用司法解释小全书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

659  

内容概要

  本书采用最新之编注体例,收录与民商事、刑事、行政、诉讼、仲裁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440余件,内容全面、编排科学,适合于法律职业人士、机关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师生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使用。

书籍目录

一、民商事编 (一)民事篇  1.婚姻家庭  2.物权  3.债权  4.知识产权  5.劳动人事  6.侵权损害赔偿 (二)商事篇  1.公司、企业  2.证券期货  3.金融票据  4.海事海商二、刑事编 (一)总则  1.综合  2.犯罪  3.刑罚  4.刑罚的具体运用  5.追诉标准 (二)分则  1.危害国家案例罪  2.危害公共案例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三、行政编 1.行政主体 2.抽象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 4.国家赔偿四、诉讼、仲裁编

章节摘录

6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6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67.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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